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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證遺囑,本應讓遺產分配清晰明了,卻因復雜的家庭關系引發重重爭議。一套房屋、一筆存款,在親屬眼中究竟該如何分割?今天,我們通過這起真實案例,解讀公證遺囑與法定繼承背后的法律邏輯。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銘遠
被告:張曉輝、張芳、張麗、張偉、張強
親屬關系:
張建國與周紅梅系夫妻,張建國與前妻育有子女張勇、張婷;
張勇與孫莉為夫妻,育有子女張曉輝、張曉燕、張銘遠(張曉燕之子);
張婷與王磊系夫妻,育有子女張芳、張麗、張偉;
張強為張建國、周紅梅的養子 。張建國于 1975 年 11 月去世,張勇 2000 年正月10 日去世,張婷 2020 年 3 月 29 日去世,張曉燕 1988 年去世且未婚無子女,張銘遠的母親 2008 年 1 月 29 日去世,周紅梅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2000 年,周紅梅以成本價購入位于海淀區的一號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名下 。2008 年 12 月 24 日,周紅梅立下公證遺囑,將一號房屋遺贈給外孫張銘遠。周紅梅去世后,張銘遠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己,并按法定繼承分割周紅梅的銀行存款、工資收入及喪葬費。但張曉輝、張芳等人對遺囑不予認可,養子張強更提出財產分配應向困難家庭傾斜,還質疑部分財產去向,要求公開賬戶明細。各方爭執不下,最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一)公證遺囑是否有效,一號房屋該如何分配?
原告張銘遠主張:周紅梅所立公證遺囑合法有效,一號房屋應按遺囑歸自己所有,被告需協助辦理過戶 。
被告張曉輝等人主張:不認可遺囑效力,認為房屋應按法定繼承,由所有繼承人共同分配 。
(二)周紅梅的其他遺產(存款、工資、喪葬費)如何分割?
原告張銘遠主張:除房屋外,其余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
被告張強主張:財產分配應向困難家庭傾斜,且要求查明并追回已被他人拿走的財產 。
(三)養子張強是否有資格繼承遺產?
被告張曉輝等人主張:張強在張建國去世后未盡贍養義務,不應繼承遺產 。
被告張強主張:自己作為養子,有權公平繼承遺產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房屋產權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效力優先 。周紅梅的公證遺囑程序合法,且張銘遠在法定期限內(60 日)辦理公證表示接受遺贈,因此遺囑有效,一號房屋應歸張銘遠所有 。此外,購房時張建國已去世多年,喪失民事權利能力,房屋應認定為周紅梅個人財產,其有權通過遺囑處分。
(二)法定繼承人范圍與代位繼承規則
法定繼承人確定:周紅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張勇、張婷,養子張強 。因張勇、張婷先于周紅梅去世,發生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計算:張勇的代位繼承人包括張曉輝及張銘遠(通過其母親代位);張婷的代位繼承人包括張芳、張麗、張偉 。各代位繼承人繼承其父母有權繼承的份額。
(三)其他遺產分割依據
工資收入與存款:遺囑未涉及的工資收入、存款等,按法定繼承處理。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均等分配,故張強分得 1/3,張勇、張婷的代位繼承人共分得 2/3(張曉輝、張銘遠、張芳、張麗、張偉按比例分配)。
喪葬費處理:喪葬費不屬于遺產,但為減少訴累,法院參照繼承比例分配 。
(四)舉證責任與主張支持
被告提出存在其他遺產、張強未盡贍養義務等主張,但未提供證據,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張銘遠繼承,張曉輝、張芳、張麗、張偉、張強于判決生效后 30 日內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周紅梅的工資收入 685914.21 元,張強繼承 228638.07 元,張芳、張麗、張偉各繼承 76212.69 元,張銘遠、張曉輝各繼承 114319.03 元 。
周紅梅的喪葬費,按上述比例進行分配 。
駁回張銘遠、張曉輝、張芳、張麗、張偉、張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公證遺囑優勢顯著
公證遺囑經過專業機構審核,法律效力強,能最大程度保障遺囑人意愿實現。若想明確財產分配,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 。
(二)及時行使受遺贈權
受遺贈人務必在知道受遺贈后 60 日內作出接受表示,否則視為放棄。錯過期限,將無法獲得相應遺產。
(三)保留證據避免爭議
主張他人未盡贍養義務、存在隱匿遺產等情況時,需提供證據證明。日常應保留相關記錄、證人證言等,避免空口無憑 。
(四)明確遺產范圍
喪葬費、撫恤金等不屬于遺產,分配規則與遺產不同。處理繼承事務時,應準確區分財產性質,避免糾紛 。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伴隨著親情考驗,唯有以法律為依據,才能在保障權益的同時減少矛盾。若你在遺囑訂立、遺產分割中遇到難題,歡迎留言咨詢,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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