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24年無罪判決關鍵點解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俞強律師
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嚴查嚴打”趨勢,但部分案件因證據不足或法律適用爭議被改判無罪。本文結合2024年最新裁判案例,解析無罪判決的核心要點,為企業及個人提供風險防范指引。
一、主觀要件:是否具有騙取稅款目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立需以“騙取國家稅款”為主觀目的。若行為人僅為應對審計、融資等非騙稅需求,且客觀上未造成稅款損失,則可能不構成本罪。
典型案例:
河北某法院審理的“王某某案”中,三家公司通過資金循環流轉閉環開票,主觀目的是應對上級審計,客觀上未導致稅款流失,最終被認定無罪。
律師提示:
企業應避免為“平賬”“融資”等非經營需求虛開發票;
若因特殊需求開具發票,需留存交易真實性證據(如合同、物流記錄)。
二、客觀結果:是否造成稅款損失
司法實踐中,若虛開行為未導致國家稅款實際損失,或稅款損失無法量化,可能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
關鍵情形:
閉環抵扣:上下游企業環開環抵,稅款未實際流失;
真實交易但開票錯誤:如掛靠經營中開票方與實際銷售方不一致,但交易真實存在;
善意取得發票:受票方不知情且交易真實,符合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規定。
案例參考:
江西某法院審理的“胡某某案”中,企業雖將收購發票開具給無購銷關系的第三方,但因真實交易存在且稅款損失無法證實,最終無罪。
三、證據鏈條:是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虛開案件的無罪判決常因證據不足,如缺乏資金回流記錄、交易真實性存疑等。
突破點:
資金流向不明:若資金回流與開票金額無法對應,或存在合法解釋(如掛靠費);
證人證言矛盾:上下游企業人員陳述不一致,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
稅務稽查報告缺陷:未明確稅款損失金額或計算方法。
四、特殊情形:掛靠經營與“三流不一致”
1. 掛靠經營開票合法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銷售貨物并開票,不構成虛開。
2. “三流不一致”的例外
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未必構成犯罪,需結合交易背景判斷。例如:
融資性貿易中,雖無實際貨物,但開票目的為融資而非騙稅;
退貨后未作廢發票,但后續交易沖抵稅款。
五、律師提示:企業合規與風險應對
強化內控:建立發票管理制度,確保“三流一致”;
留存證據:交易合同、付款憑證、物流單據需完整保存;
及時糾錯:發現開票異常后,主動向稅務機關說明并補繳稅款;
專業介入:涉稅案件需盡早委托律師,從主觀故意、稅款損失等角度構建辯護策略。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無罪辯護需緊扣“主觀目的”與“客觀損失”兩大核心,企業應通過合規經營避免刑事風險。若已涉訴,建議委托專業律師結合交易模式、資金流向等關鍵證據制定針對性方案。
(本文內容基于公開裁判文書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案件需結合事實與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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