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違法占地引發行政訴訟
但是賠償面積與實際征收面積不符
一個項目出現兩個補償標準
導致行政賠償問題重重
檢察機關如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妥善解決當事人的煩心事?
征收未達成一致意見,政府部門卻強制鏟除并占用村民土地,被法院認定行政行為違法后,行政賠償又問題重重。日前,經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羅甸縣三級檢察機關一體履職,查明案件事實并開展行政爭議化解工作,這樁困擾了村民多年的煩心事終于得到妥善解決。
違法占地引發行政訴訟
2011年8月3日,羅甸縣政府因實施轄區某工業園區項目建設工程,印發《征地拆遷補償及安置方案的通知》,征收某鄉鎮部分集體土地,其中明確耕地補償標準為21280元/畝,敖某、楊某承包的4.57畝、1.57畝耕地在征收范圍內。
因長期未對補償標準、金額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2016年4月、10月,縣政府及鎮政府分別對兩人承包地上的附著物予以鏟除并占有使用該土地。2017年2月23日,敖某、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縣政府及鎮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法院經審理,判決認定上述行政行為違法。羅甸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19年8月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8月15日,敖某、楊某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賠償,縣政府于2020年9月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按照21280元/畝的補償標準,分別就敖某、楊某的耕地及地上附著物賠償17.7萬余元、4.9萬余元。二人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于同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經一審、二審、再審,法院認為前述征地補償標準制定于2011年,綜合考慮物價上漲及案涉行政行為的違法程度等因素,酌定在按前述補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的基礎上上調30%,分別賠償敖某、楊某21.9萬余元、6.8萬余元。但敖某認為法院判決的補償標準仍然過低,楊某則認為除了標準過低外,土地面積少算了0.71畝,應當是2.28畝,二人因此對裁判結果不服。2023年4月20日,二人向貴州省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個項目出現兩個補償標準
為查明案件事實,貴州省檢察院按照一體化辦案機制,決定抽調黔南州檢察院、羅甸縣檢察院檢察人員,組成聯合辦案組共同辦理本案。辦案組在審閱卷宗的基礎上,實地查看被征收土地,詢問當事人,并調取案涉土地的測量圖斑及兌現清冊等進行了詳細審查。經過仔細比對土地的測量圖斑及兌現清冊,辦案組發現縣政府在向法院提交案涉土地圖斑證據時遺漏了楊某的0.71畝耕地,確實存在賠償面積與實際征收面積不符的情況。
敖某、楊某還向檢察機關反映,同一項目被征收的土地,政府補償標準不一,有的補償標準為39600元/畝。為此,辦案組調取了同一項目其他被征收人的土地征收合同,審查發現同一項目其他被征收人的土地征收合同約定:如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國家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政府將按調整后的價格進行補差。2015年12月28日案涉片區耕地的補償標準調整為了39600元/畝,因此大部分被征收人已領取了土地補差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第二款之規定,敖某、楊某所獲得的賠償應不低于相同情況下所獲得的補償,即使按照21280元/畝上浮30%的標準進行賠償亦顯失公平。針對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的問題,辦案組調查發現該問題并非個例,還有52戶村民符合補差條件。
為什么會出現補償標準不一的情況?辦案組經走訪縣政府工作人員了解到,由于價格補差的相關規定是在土地征收合同中約定的,縣政府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沒有簽訂征收合同的就不能按照39600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差。而當時部分村民要價頗高,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并未簽訂征收合同,導致同一個項目出現了兩個補償標準。
辦案組認為,雖然價格補差是縣政府與被征收人在征收合同中約定的,但這并不能代表沒有簽訂合同的就只能按照低標準進行補償,否則就造成了同等情況不同等對待,也違反了賠償不低于補償的原則。
實質性化解爭議
推動縣政府自我糾錯
辦案組經過討論認為,如果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訴,案件也能辦結,但要盡快解決問題,需要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讓應得的賠償款賠償到位。
針對案件中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多次組織敖某、楊某與縣政府進行座談交流,持續不斷地開展釋法說理。經過反復多次溝通,敖某、楊某同意與縣政府達成和解。
2024年9月23日,貴州省檢察院向羅甸縣政府發出提示函,建議縣政府對敖某、楊某和其他52戶村民按照39600元/畝的新標準履行賠償、補償義務。同時,羅甸縣檢察院發揮屬地優勢,積極向縣委匯報案情及解決方案,爭取黨委的支持。
縣政府收到提示函后,主動啟動自我糾錯程序,同意按照新的補償標準對敖某、楊某作出賠償,并對遺漏的0.71畝土地與楊某簽訂土地征收合同。2024年10月11日,羅甸縣政府明確表示,將按照39600元/畝的補償標準,給具有相似情況的52戶村民進行補差,涉及資金74萬余元。
2024年11月,羅甸縣政府將補差金額發放到敖某、楊某的個人賬戶中,二人主動向檢察機關書面申請撤回監督申請。
案件辦結后,辦案組持續跟蹤資金落實情況。日前,羅甸縣政府對敖某、楊某和其他52戶村民的賠償款、補償款進行了提存或補差,相關資金已全部落實到位。
來源:檢察日報·政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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