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人形機器人在春晚舞臺上的精彩舞蹈吸引了無數目光,其熱度持續至今,各種相關應用也不斷涌現。深圳機器人公務員的上崗引發廣泛熱議,武漢警方推出的機器人警察與真人警察在武漢大學共同巡邏,更是成為輿論焦點。這一舉措旨在護衛學生和賞櫻花的游客,然而,在我看來,這一行為存在諸多不妥之處。
武漢大學的櫻花聞名遐邇,每年賞櫻季都會吸引大量游客。在這樣人員密集的場所,機器人警察的出現極易引發游客的好奇與圍觀,進而造成擁堵。想象一下,在櫻花大道上,人們紛紛駐足圍觀機器人警察,本就擁擠的道路將更加寸步難行,不僅影響游客的賞櫻體驗,還可能埋下安全隱患,一旦發生緊急情況,人員疏散將變得異常困難。
機器人警察若在巡邏過程中被撞到,是否算襲警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從目前的法律角度來看,襲警罪主要是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警察的人身安全和執法權威。機器人警察本質上是一種高科技工具,并非法律意義上的人,毆打或撞擊機器人警察并沒有直接威脅到警察的人身安全。但這并不意味著這種行為無需擔責,若阻礙了機器人警察執行類似維護秩序、處理突發事件等任務,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若損壞機器人警察,達到一定數額,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這種法律界定的模糊性,無疑會給執法帶來困擾。
當前的人形機器人技術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戶外復雜多變的環境中,機器人警察可能難以應對各種突發情況和多樣化的服務需求。比如,當游客遇到復雜的問題需要詳細解答時,機器人警察可能無法像真人警察那樣憑借豐富的經驗和敏銳的觀察力,準確理解游客的需求并給予恰當的回應。在面對情緒激動的群眾時,機器人更無法像人類警察一樣,憑借共情能力去安撫情緒、化解矛盾。戶外警察服務群眾的工作,需要與民眾進行深度的情感交流和靈活的應變,而這些恰恰是現階段機器人警察所不具備的。
有大佬曾說過,機器人應該做人做不了的工作,或者危險工作。這一觀點在警務領域同樣適用。警方的排爆工作危險性極高,一旦發生意外,將對警察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若能使用機器人警察執行排爆任務,便能將警察從高風險中解脫出來,既能保障警察的生命安全,又能利用機器人不怕危險、可精準操作的特性,更高效地完成任務。
的確如此,如果25年有機器人警察,并且得到高速發展,能替代排爆警察進行排爆工作,那么武漢英雄警察毛建東就不會失去右手。
機器人警察的出現,無疑是科技進步在警務領域的體現,但在實際應用中,我們需要更加謹慎地權衡利弊。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如武漢大學賞櫻區域,引入機器人警察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遠大于其潛在的優勢。
我們應將機器人警察合理地應用于真正適合它們的場景,使其成為警察的得力助手,而非制造麻煩的源頭。只有這樣,才能讓科技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為公眾創造更加安全、有序的生活環境。(劉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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