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也是法院作出裁判的關鍵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證據的種類、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然而,在實際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因對證據規則理解不足而導致敗訴。本文通過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例,淺析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以期提供一些法律參考。
案情回顧
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長期經營叉車租賃業務,2023年4月至8月期間,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因工作需要向甲公司租賃叉車8臺,雙方共簽訂了6份《叉車租賃協議》,協議約定了叉車型號、租賃費用、租賃期限及支付方式等內容。協議簽訂后,甲公司按照約定向乙公司交付叉車8臺,但乙公司卻未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經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仍欠付租賃費41700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及結果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真翻閱了雙方提供的相關協議和證據材料,并組織雙方進行庭前會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雙方的具體訴求。由于雙方陳述意見不一致,無法達成調解意見,遂承辦法官組織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原告舉證了《叉車租賃協議》的六份傳真件,證明2023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向原告租賃叉車8臺,協議約定了叉車型號、費用,原告也已按約向被告交付了8臺叉車,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表示認可。
針對原告舉證的對賬函,被告辯稱,原告方沒有提供進場的簽收單和退車的交接單,無法確定車輛實際的租賃時間,且原告提交的對賬函沒有乙公司的公章,故對原告提出的欠付金額不認可。
經審理,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通過傳真訂立《叉車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意味著雙方形成租賃合同關系。本案中雙方當庭陳述意見不一致,原告舉證的對賬函為原告單方面制作,沒有被告方的蓋章和簽字,且原告未舉證關于每臺叉車進場時間和退車時間的證據,故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租金的具體數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審理過程充分體現了民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重要性。作為當事人,在訴訟中應充分了解并運用證據規則,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同時,公眾也應通過此類案例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舉證不當而承擔不利后果。
普法小課堂
一、什么是證據?
證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只有提出確實、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方能打贏官司。因此,當事人必須樹立很強的證據意識。
二、怎么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提供下列證據加以證明:
(1)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應當從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何時發生或怎樣發生以及產生的原因等方面著手;
(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上的事實,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3)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民事權益爭議的事實;
(4)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
(5)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三、什么樣的證據更有效力?
當有數個證據材料時,就存在證明力強弱的問題。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強弱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4)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推定該主張成立;
(5)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認可或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6)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四、舉證時應注意些什么?
當事人在舉證時,提交的書證、物證最好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以及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復印件,但要與原件、原物的內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當事人所作的陳述、提交的視聽資料以及證人證言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來源丨哈林格爾法庭 賈方祿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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