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師撰文稱,自己上個月在山西某法院代理的某數據侵權案庭審現場,“當雙方代理律師正在就'爬蟲技術合法性'等關鍵內容進行論辯時,審判席突然傳來刺耳的鍵盤敲擊聲——承辦法官正全神貫注地在電腦上撰寫判決書?!?/p>
律師無論代理意見如何,都改變不了司法辦案人員的主觀意見,已經成了目前司法界的常態。當事人的法律觀點,及律師的代理意見、庭審表現如何,都影響不了法院、辦案法官助理乃至閱核制法院領導的裁判決定。
某基層法官培訓教材赫然寫著,“庭審時同步撰寫判決書是提高辦案效率的有效手段";某些法院宣傳的,根本無需考慮當事人或代理人觀點的“庭前預判-庭中補漏-庭后速裁"辦案模式,被當成了高效審理案件的創新辦案模式;甚至出現一些法官:"每個案件開庭前,裁判文書模板已經完成70%"......
如此的辦案現象,等于將案件庭審流于形式,動搖了司法辦案的程序正義,根本不符合現代司法制度下根基的訴訟對抗主義。說白了,還是延續幾千年的封建官僚“青天大老爺”審案模式:遇到好法官案件就能得到明察秋毫的審理,遇到只求辦案數量和任務的法官,結果就是機械辦案、能結案就行,辦案結果錯了就錯了。
律師的文章只寫出了表面現象、司法危害和自己的困惑,認為司法考核只求結案數量和結案周期惹的禍,并沒有看到如此辦案模式背后的成因——法官主持庭審+法官助理幕后草擬辦案流程+領導把控案件結果的辦案模式,正在批量造就誰也不負責任、辦案能給出結果就行、根本無人深究細研案情和法律適用的辦案流程,更不要說考量當事人的特殊案情、律師的精深法律意見了。
以煙語君正在代理的親戚房屋漏水案件,根據訴前調解階段法官現場組織的勘查現場照片可見,樓上只有熱水器進水管、根本沒有上下樓公用水管的墻壁上,時隔漏水事故幾個月,從中部往下的半面墻嚴重泡水發霉、墻皮脫落,樓下對應位置的墻壁從天花板可見滲水痕跡明顯、整面墻過水發霉。
(這兩張是樓上的照片,可見有熱水器的墻上半面是好的,中下半墻是滲水嚴重,墻皮脫落了一地。該墻壁中并沒有什么樓上樓下公用水管,只有樓上洗浴用水的進水管)
(這是樓下墻壁的照片,對應樓上漏水位置整面墻都是被泡水的)
到了案件審理階段,樓上的被告一再否認其造成的樓下泡水,煙語君拿著現場勘查的照片,在法庭上直言,如此明顯的可見樓上漏水位置、滲水痕跡,法院還不能認定漏水原因嗎?可是,法官還是詢問是否進行漏水原因的鑒定。
開庭時、書面代理意見中,煙語君都舉出了廣東高院的《什么案子,還得現場炒菜?》、“法院案例庫”形成參考案例、最高法院官宣過的,一起樓上樓下相鄰權損害糾紛,二審法官到樓下炒了一次辣椒,成功驗證了可以串味影響到樓上,以現場勘查的方式,無需進行司法鑒定,就認定了樓下裝修損害了樓上權益的司法案例及案號,申請法官可以到現場根據樓上已有的滲水痕跡進行現場實踐,根本無需進行司法鑒定。
可是,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回應;休庭時,煙語君專門申請,法官的答復是需要回去跟上級匯報;法官助理通知司法鑒定時,煙語君又提出該申請,得到的答復是這需要法官決定。
有現場證據、有指導案例、有當事人三番五次的闡述及申請,可法官、法官助理根本不予回應,也不予答復,就是堅持要進行需要花費幾個月的時間、動輒近萬元費用的漏水原因司法鑒定。關鍵是,法官助理推給法官、法官推給上級領導,根本沒有答復,只是一味的通知申請司法鑒定。
真是應了律師說的,“你說你的,我判我的”。只是,律師不知道的是,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是,現在審案子的,貌似法官主持的庭審,實際上很多案子,包括卷宗的管理、開庭的排期、審理思路的確立、判決意見及判決書的草擬,根本不在法官手里,而在根本不出庭不庭審發問的法官助理手里。
由此造成的現象是,很多案件,只有臨近開庭時間了,法官才會拿到案件的卷宗,從法官助理的口中得知開庭需要查明的重點問題,法官助理不提示的,法官根本不會知道案件的爭議焦點。開庭走完程序之后,案卷又會交給根本沒有出庭的法官助理手中,安排司法鑒定等事務,或是干脆安排寫判決。
如此的辦案模式,還能指望法官庭審中認真查明案情、審理各方爭議焦點,把當事人或律師的庭審發言聽得進去?造成的現象是,在庭審中,很多法官根本不熟悉案情,根本不知道當事人都提交了什么證據,針對當事人或律師的申請,更不會表態。
而詢問通知開庭、通知司法鑒定、實際負責草擬判決意見的法官助理,得到的答復是,案子不是自己的,自己無權決定和答復。如此這般,不成了互相推卸,誰也不負責任?
一說到這里,很多法院人又會拿出案多人少、一天要開庭幾個來解釋。無法改變的事實是,員額制法官辦案模式下,多少案件在法官助理、法官、閱核領導三者的流轉之間,成了誰也不做決定、誰也不負責任的辦案“雞肋”。
可是,如此的互相推卸、誰也不負責任、任由機械辦案的能結案就行,豈不成了誰也不拍板決定、根本解決不了矛盾糾紛、忽視當事人或律師的訴求的增加訴累、積累訴訟矛盾......
由此裁判出來的案件結果,根本反映不出當事人或律師的訴求或理由,只能任由案件進行到二審、再審。可二審、再審的審案模式,也是如此的話,又上哪里去說理、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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