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財產保全】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規定。
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一是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財產,屬于訴訟保全措施的性質,并在原來規定的可以查封、扣押之外,增加了凍結,完善了保全措施;二是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述修改,將有利于被害人及時獲得賠償,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權利。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本條未作修改。
本條規定包含三層意思:第一,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財產的保全措施。即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規定保全措施,是為了保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防止因為被告人或者其親屬為逃避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訴訟期間轉移、隱匿財產,或者防止被告人的財產因其他原因而毀損滅失,導致將來作出的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被害人一方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關于查封、扣押措施,刑事訴訟法原來就有規定。這次修改增加凍結措施,主要是針對實踐中表現為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形式的財產越來越多的情況,適應對此類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雖然在具體表現形式上與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偵查活動中的查封、扣押、凍結類似,但實施主體、性質、目的、范圍都是不同的。偵查活動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是偵查機關依法采取的偵查措施,目的是收集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其范圍限于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等。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訴訟保全措施,是為了保證將來的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其范圍是可供將來執行的被告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這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原來只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實踐中,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屬,為了逃避民事賠償責任,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或者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就轉移、隱匿財產,等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時,已經無財產可供查封、扣押。因此,有必要將保全的時間提前到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但保全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民事權利,賦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權利,更有利于對其民事權利的保護。根據本條規定,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人民檢察院。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保全措施,是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相銜接。
第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已有明確規定,而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也屬于民事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是可以的,沒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中作重復性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種。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以備采取保全措施錯誤時,對被保全人予以賠償。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則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人民檢察院申請財產保全,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即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人民檢察院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有必要由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對案件尚處于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的,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限于有關提出申請、提供擔保、采取措施等規定。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沒有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規定,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必須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為了督促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及時行使訴權,避免在沒有訴訟關系存在的情況下,長時間限制被申請人民事權利。但是附帶民事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不同,需要與刑事訴訟一并審理,而刑事案件何時進入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并不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所能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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