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執行外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 是否還要按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權利承受人(如債權受讓人、繼承人等)能否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抑或必須經過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長期以來存在困擾實務界。我國《民事訴訟法》及《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雖對執行當事人變更追加設有專門條款,但條文表述的概括性導致實務中對權利承受人的申請資格形成分歧:一方主張遵循“程序法定原則”,要求必須先行變更當事人;另一方則認為,權利承受人基于實體法上的當然承繼地位,可直接申請執行以規避程序空轉。這一爭議不僅影響執行效率,更可能因各地法院尺度不一而損害當事人權益。實務中,權利承受人能否不經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執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經合法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第三人可通過提交債權轉讓的證明直接向人?法院申請立案執行,無需通過法院變更執行主體裁定變更。
案情簡介
一、某昊公司與某關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天津濱海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津0116?初27790號?事判決,判令:被告某關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昊公司工程款5638541.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638541.39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26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一審案件受理費51270元和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某關公司負擔。該判決送達后,某關公司不服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訴,天津三中院審理該案件后作出(2023)津03?終2221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某昊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將上述判決所確定的債權全部轉讓給某農公司,并通知了某關公司。
三、某農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濱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濱海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津0116執22696號之一執行裁定,凍結或劃扣某關公司銀行存款6277007.50元。
四、某關公司不服,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本案的執行依據系判令某關公司向某昊公司履行義務,如因債權轉讓變更申請執行人,應當適用執行異議程序審查債權轉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五、濱海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津0116執異1351號執行裁定,裁定撤銷(2023)津0116執22696號之一執行裁定。
六、某農公司不服,向天津三中院申請復議,天津三中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津03執復199號執行裁定,裁定撤銷(2023)津0116執異1351號執行裁定,駁回某關公司的異議請求。
七、某關公司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訴,天津高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津執監90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某關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權利承受人能否不經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審理法院認為:
1.若債權轉讓發生在執行立案之前,權利承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在本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某昊公司與某農公司在執行立案之前已經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債權轉讓給某農公司,并將印有兩公司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到了某關公司住所地,也就是說某農公司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前已經合法取得了債權,成為該筆債權的權利承受人,某昊公司并未作為申請執行人參加執行程序,而是權利承受人某農公司依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直接申請執行,提交了權利承受的證明文件,因此,濱海法院立案受理了某農公司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可以得知,權利承受人在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且符合其他執行立案條件以后,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承受人指的應當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權利的,權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請執行,無需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2.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進入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轉讓債權的,權利承受人應當通過執行異議的審查,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16.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5)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18.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非法人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一、若債權轉讓發生在執行立案之前,權利承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可以得知,權利承受人在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且符合其他執行立案條件以后,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承受人指的應當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權利的,權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請執行,無需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在本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某昊公司與某農公司在執行立案之前已經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債權轉讓給某農公司,并將印有兩公司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到了某關公司住所地,也就是說某農公司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前已經合法取得了債權,成為該筆債權的權利承受人,某昊公司并未作為申請執行人參加執行程序,而是權利承受人某農公司依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直接申請執行,提交了權利承受的證明文件,因此,濱海法院立案受理了某農公司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濱海法院立(2023)津0116執22696號案件,并在執行過程中以某農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作出(2023)津0116執22696號之一執行裁定,裁定凍結某關公司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應當認定某農公司已通過立案階段解決主體變更問題,不應再認定某農公司未經變更主體裁定屬于程序錯誤。某關公司以債權轉讓變更申請執行人,法院應當審查債權轉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為由提出異議,《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系針對原申請執行人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后申請變更新的權利人為申請執行人的情形,與本案情形不符,因此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若債權轉讓發生在執行立案之后,權利承受人經過變更主體裁定才可成為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進入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轉讓債權的,權利承受人應當通過執行異議的審查,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本案中,濱海法院(2023)津0116執異1351號執行裁定關于撤銷(2023)津0116執22696號之一執行裁定的理由正是依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九條的規定,認為權利承受人應當取得變更主體裁定才能成為申請執行人,但是本案關鍵在于,某昊公司與某農公司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前就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不符合《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在執行過程中”,同時第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之情形,因為該筆債權轉讓時沒有進入執行程序,不存在申請執行人,因此也不適用《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因此對于此類案件,應當以權利承受人承受權利的時間節點為界限,而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34
天津市某關飲料有限公司與某農(天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天津市高級人?法院(2023)津執監90號】
裁判規則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指通過審判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等法律文書,而非當事雙方自行訂立的協議書,配偶不能直接依據離婚協議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案例1:吳某珍、陳某琪等民事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1執復161號】
廣州中院認為:當事人申請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法定條件,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則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對于本案,首先,黃埔法院對該執行案第一次變更申請執行人時以(2018)粵0112執異177號案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變更吳某珍和陳某琪為(2017)粵0112執恢92號案的申請執行人,該變更裁定已生效。當時復議申請人吳某珍與被申請人陳某琪雙方訂立的離婚協議已經存在,復議申請人吳某珍對約定的內容明確知曉,但復議申請人對黃埔法院將陳某琪變更為該執行案申請執行人并未提出異議。復議申請人現再以該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要求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并且否認陳某琪作為該執行案申請執行人的身份,其實質是對已經生效的上述變更裁定不服,依法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該條司法解釋規定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指通過審判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等法律文書,而非當事雙方自行訂立的協議書,故復議申請人與陳某琪訂立的離婚協議并不屬于法律文書的范疇。雖然離婚協議對訂立的雙方具有約束力,但由于目前陳某琪對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與復議申請人存在不同的理解,即雙方對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存在爭議,依法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不屬于變更、追加程序審查的范疇。故復議申請人依據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變更其為該執行案申請執行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黃埔法院依法駁回復議申請人的變更申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裁判規則二:離婚協議分割未決債權,雖然離婚時涉案債權不屬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但在涉案債權糾紛的生效判決作出后,該債權就成為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配偶可依據離婚協議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案例2:趙某與薄某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裁定書【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黑04執復3號】
鶴崗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離婚協議分割未決債權,債權糾紛所涉判決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后,原配偶是否可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祝磊與趙某的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涉案簿某債權伍萬元歸女方所有,雖然離婚時涉案債權不屬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但在涉案債權糾紛的生效判決作出后,該債權就成為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趙某申請變更其為本案申請執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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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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