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意見在證據體系中的分量很重,有時甚至起到一錘定音的效果。作為一種法定證據,技術人員在鑒定時不僅應當考慮專業技術的要求,更要理解法律規定的精神,否則,極易導致單純的技術定罪。
技術人員理解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往往與法律人理解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并不相同:在技術人員看來,凡是連接到計算機網絡的,都屬于計算機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法律人看來,只有突破或避開計算機信息系統,才屬于法律上的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并不是一切與計算機網絡接觸的程序軟件都屬于“計算機病毒”軟件。
另外,法律上要求的軟件具有“避開或突破”功能是有前提條件的,必須是違背計算機信息系統所有者的意愿,否則,不構成法律上的侵入或突破。如果計算機信息系統所有者同意他人進入其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進入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就不屬于法律上的“突破或避開”。由于技術與法律上的隔閡,技術人員在鑒定時很少考慮或者理解法律規定,只是簡單、粗暴地從技術層面做出判斷。從司法實踐看,送檢鑒定的計算機程序大多被認定為具有“避開或突破”的功能,甚至在一些地方沒有例外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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