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是世界森林日,近日,浦城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林業局、縣法院、縣公安局等多部門開展“林長+”森林防火、野生動植物保護系列活動,形成生態保護合力,共同守護好森林資源。
聯合縣林業局走進蓮塘學校,開展“沉浸式”法治宣傳,通過結合身邊發生的森林火災案件向學生們以案釋法,講解《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闡述失火、縱火的危害后果及法律責任,并向師生們發放宣傳手冊等資料600余份,引導學生成為“小小生態監督員”。
深入森林防火重點村落,運用“無人機+走村入戶”“天空+地面”的組合式巡護宣傳模式,立體化推進普法。無人機搭載擴音器,在林區高空循環播放防火警示,實時監測野外用火行為,配合地面護林員形成“天眼+地勤”聯防體系。
檢察干警聯合村委工作人員入戶發放《防火責任告知書》等資料50余份,深入普及如何防火災事故、降低火災率,提醒廣大群眾要文明用火、小心用火,以實際行動使綠色生態保護理念深入人心。
近年來,浦城縣人民檢察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聚焦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加大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盜伐林木、濫伐林木、失火、放火等各類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
以案釋法
被告人張某在菜地鋤草時將未熄滅的煙頭隨手丟棄在菜地旁的田埂邊,后便先行離開,導致山場發生火災。經鑒定,過火有林面積近400畝,構成失火罪。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
人不負青山 青山定不負人
下一步
檢察機關將持續深化“林長+”機制
秉持“生態優先、法治護航”理念
以法律利劍守護綠水青山
有力筑牢森林資源保護“檢察屏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第二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林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第二十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建設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臺站,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及時制作發布森林火險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報服務。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編審:傅耕林
責編:政治部
編輯:張曉麗
作者:祝凌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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