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將矛盾化解和風險防范的關口前移到基層一線,近日,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將莊嚴的審判法庭前移到雙河彝族鄉老江河村,就地公開巡回審理了一起因焚燒雜草引發的失火罪案件。
案情
焚燒雜草疏忽大意 未能有效控制火勢
3月12日凌晨5時許,雙河彝族鄉某村村民楊某為方便耕種,在自家田地焚燒雜草堆,卻因疏忽大意未能有效控制火勢。雖經其30分鐘撲打并簡單處理,明火暫時撲滅,但隨后暗火復燃,最終引發森林火災。
經專業鑒定,火災過火面積約45.8公頃,已遠超刑事立案標準。楊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構成失火罪。
審判長宣判,被告人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度,被告人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讓大家提高生態文明意識,保護好綠水青山,不要為方便自己導致森林被燒毀后,給自己帶來囹圄之苦。”晉寧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錦表示。
釋法
過失引發火災致重大損失也構成犯罪
云南濤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霞指出,失火罪的核心在于“過失”與“嚴重后果”。本案中,楊某焚燒雜草的行為本身雖是為了耕種便利,但其未能預見火勢失控的風險,尤其在明火撲滅后未盡到徹底清理余火的審慎義務,致使暗火復燃釀成重大火災。這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失火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及“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明確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此,即使是過失引發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也構成犯罪。
失火行為在生活中并不罕見,但本案的失火面積巨大,造成林木資源等公共財產的嚴重損失,達到了刑法規定的“重大損失”標準。該案的法院判決也明確警示,在農事、林區活動中用火,若因疏忽大意造成嚴重后果,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律師表示,刑法上還有一個罪名為“放火罪”,兩者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在入罪及量刑上卻有明顯區別。失火罪的核心在于“過失”,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而放火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放火罪其法定刑一般來說重于失火罪。
律師提醒大家,過失的代價也是非常沉重的,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避免觸碰法律的高壓線。
記者 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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