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龍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
在春季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中,
查獲兩起
駕駛報廢車輛上路的交通違法行為
眾所周知,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然而,總有個別駕駛人心存僥幸駕駛報廢車上路。
案例1
3月5日16時許,執勤民警接指揮中心指令,一輛車牌號為魯F5****灰色五菱牌輕型封閉式貨車在龍口市港城大道與通海路卡口路段行駛,該車駕駛人涉嫌駕駛報廢車。民警于3月6日15時許在龍口市蘭高鎮鎮沙村處將該車輛查獲。經查,該車駕駛人譚某龍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民警依法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2
3月6日7時30分許,執勤民警接指揮中心指令,一輛車牌號為魯FL****小型汽車在龍口市港城大道路段行駛,該車駕駛人涉嫌駕駛報廢車。民警在龍口市港城大道與南山大道路口將該車輛查獲。經查,駕駛人王某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民警依法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普法小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駕駛報廢車上道路行駛
無疑就是帶著“定時炸彈”
報廢車的危害>>
01
安全隱患大
報廢車輛因為使用年限長,機件嚴重老化損壞,車輛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極易釀成道路交通事故。輕者車輛拋錨、偏向、爆胎,重者制動失靈、致人受傷、車毀人亡,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02
環境污染大
報廢車使用年限長,發動機嚴重老化,耗油量明顯增多,排放污染物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污染物標準,不僅造成能源浪費,而且嚴重污染了大氣環境,不符合環保要求。
03
侵權行為多
上路行駛的報廢車輛大多套牌、假牌甚至無牌,經常肆無忌憚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非法改裝、酒后行駛、超速行駛、違法停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
04
車肇事無保障
報廢機動車因沒有參加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大多駕駛員無力承擔巨額經濟賠償,直接影響了社會治安的穩定。
機動車報廢的具體標準又是什么呢?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車輛已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可參考相關表格);二是車輛經過修理和調整后,仍無法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要求;三是車輛即使經過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控制技術,其大氣排放污染物或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四是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都未能獲得檢驗合格標志。
2025年車輛年審新規定>>
年檢周期
- 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除外)、摩托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第6年、第10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在10年內每兩年向公安機關申領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檢驗1次。
- 車齡≥15年的燃油車:由原來的“半年一檢”改為“一年一檢”。
- 營運面包車:新車5年內(含5年)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則每半年檢驗一次。
溫馨提醒
龍口公安交警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報廢車輛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在行駛過程中極易出現故障,引發交通事故。車輛達到報廢期限后,一定要主動向交管部門申請報廢處理?!稒C動車行駛證》副頁上標注的“檢驗有效期至日期”,按期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駕駛員可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3個月(含當月)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到相關機構辦檢。車輛年檢可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逾期未年檢的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或依保險合同有理由拒賠。
來源:龍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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