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不得參加法考」
25年法考已經開始
過兒們還是很有必要
了解一下法考
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24年考試公告為例)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4.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5.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報名參加2024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銷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并注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除了不得參加考試的情形外,還有一些應試人員在考試中違紀行為會被如何處理,為了防止大家不小心觸犯,建議大家提前了解一下哦~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考點總監考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一)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經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仍未按規定在試卷、答卷、電子試題答卷頁面上標明位置填涂或者錄入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在答卷上作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
(四)擅自關閉考試機、大幅度調整考試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鼠標等設備的;
(五)考試期間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喧嘩或者交卷后在考場內、考場附近逗留、喧嘩等影響考試秩序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場配發材料、考試機等考試相關設備的;
(八)將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將試題或者本人答題信息記錄并帶出考場的;
(九)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紀行為的。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總監考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一)考試開始后被查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或者在計算機化考試中使用外接設備、安裝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以討論、打手勢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四)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協助他人抄襲答案的;
(五)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作弊行為的。
過兒們請放心
考試之前厚厚還會提醒大家的~
現在大家的任務就是
認真學習!
(本文圖片源于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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