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青島。劉某與王某一前一后走在人行道上,劉某一邊走路一邊打電話,突然劉某毫無征兆地轉(zhuǎn)身折返,走在后面的王某躲避不及,兩人重重相撞。
劉某由此骨折,向王某索賠10萬,青島法院判令王某賠償7萬。
此案還被相關法院當成普法案例進行宣傳,讓走路的人要與前方“保持安全距離”。
這在輿論場引起軒然大波,公眾一片愕然:這樣的判決結(jié)果及普法理念,讓人不會走路了!
在法律實踐中,不符合公眾期望的司法判決并不罕見,如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判處的刑罰不符合人們期待值,但大多數(shù)案件并未引發(fā)與此案一樣的輿論反響。
此案遭受如此激烈的批評質(zhì)疑,關鍵原因是法官所作的裁判,與社會大眾公認的人情事理是完全相悖的。
行人之間應保持怎樣的安全距離,法律確無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jù)《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若王某緊跟劉某后方,未預留足夠反應時間,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合理避讓義務。若王某能證明已保持合理距離,但因劉某突然轉(zhuǎn)身無法避讓,其責任可能減輕。
如果本案存在特殊情況,使得法官認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是合理的,那么應該提供更多的案件細節(jié),尤其是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事件經(jīng)過的監(jiān)控錄像。
裁判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說服,要使裁判結(jié)果獲得當事人和社會的理解和信服,需要法官的誠信與良心。
裁判誠信的本質(zhì),就是遵守法定程序、規(guī)則和法律適用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審判”。
公眾迫切需要知道,法官在本案裁判說理時,怎樣尋求了個人良心與社會良知、主流價值判斷與司法職業(yè)技能之間的契合點?
倘若該案件細節(jié)、裁判說理都不予公開,那么很難讓人相信此為誠信裁判,相反可能出于法官“個人偏執(zhí)”。
《民訴法》第 13 條第 1 款新增了誠信原則。雖然沒對該條款適用的主體(對象)范圍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其字面含義并沒有排斥對其他訴訟主體的誠信要求,包括法院和法官。
在我國特殊的語境之下,作為一種教化性、指引性很強的原則,將法院納入誠信原則規(guī)范的范圍,同樣有助于回應社會對司法品質(zhì)提升的訴求,有其重要的社會意義或政治意義。
法官的良心是對裁判職責的自覺,不僅具有法官個人心理的個性,而且具有與其他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人員心理的共性,具有與社會主流價值觀“心同此情、情同此理”的共性。
面對輿論普遍質(zhì)疑,青島法院有必要進行釋法說理,說明此案的裁判,并非出于類似“彭宇案”中法官褊狹的一己之見。
如果建立在司法必須回應民意的邏輯前提之下,在青島“轉(zhuǎn)身撞人案”中,不論采取怎樣的司法行動策略,其前提都是一樣的——
司法決策不僅僅是法官個體或者單個法院的決定,每個司法決定都是一個司法制度、司法過程的產(chǎn)物,而不是以犧牲司法公正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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