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輔警辦法在2018年1月4好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屆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發布的辦法屬于地方政府規章,具有法律效力。
本規章在珠海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根據《立法法》第93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亮點一:輔警工資、服裝等費用全部由財政負擔。
根據第4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亮點二:可以獨立巡邏、貼違法停車告知單。
本辦法將民警帶隊和民警不帶隊可以做的事情分開規定,分別在第10條和第11條。
第十條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以下工作
(二)治安巡邏、值守活動
(四)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第十一條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從事以下工作,共計8條,值得注意的是,第7項規定:經考核合格,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這就意味著珠海輔警駕駛警車時,必須在民警帶領下,民警和輔警在一起時,輔警才能駕駛警車。
亮點三:工資參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根據第15條:輔警的薪酬標準參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合理確定,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珠海市輔警工資到手4千到5千之間。
關于警械的使用,約束性大,基本上無權使用。
根據第33條規定: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形,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和維護自身安全。
注意看,只能使用約束性警械,警械分為約束性警械和制服性警械。
約束性警械:手銬、警繩等,用于限制自由,防止逃逸或暴力行為。
制服性警械:警棍、催淚噴射劑、電擊槍等,用于制服,防止對執法人員或他人造成威脅。
可是第33條規定,在民警帶領下,遇到緊急情況才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比如手銬。都緊急情況了,手銬不能當警棍和催淚噴射劑用吧,關鍵詞,在民警帶領下,所以可以理解為,民警不在場,輔警遇到緊急情況,沒有被授權使用警械。
所以建議是:平時上班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有危險趕緊掉頭,同時匯報情況,請求支援,有些地方給輔警的警械是配發齊全的,警械能不用就不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要避免使用警械不當造成的不良后果,要知道結果好就沒事,結果不好,那就會在法律上追究違規使用警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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