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們,是不是已經等待很久了呢?
對性侵害的認識
到底有幾大誤區呢?
今天,我們就來學習
剩下來的三大誤區吧!
問題一,性侵者一定是暴力分子嗎?
我們可以歸納為五種,第一種是暴力型。比如上次提到的猥褻男童案件。
第二種是欺騙型,主要是小恩小惠,給予錢財等。我曾經辦理的案件中,初中女生就因為犯罪分子經常請她吃東西,送零食小禮物,而自愿和他人所謂的“交朋友”和發生性關系,甚至她還錯誤地認為這些犯罪分子對她“很好”,她認為自己是對方女朋友,和對方發生性關系是“應盡的義務”。這些觀念可是大錯特錯!同學們,可不能被犯罪分子的花花招數迷惑了眼,不要將自己珍貴的身體任由他人糟蹋,更不能等到早孕傷害身體或感染性病時才追悔莫及!
第三種是社交型,因社交結識的人員實施性侵害,被害人出于各種考慮,不敢揭發。我們來看一個案件,15歲的女生小雨趁父母睡著后,偷溜出家門,和網友見面后一起吃宵夜喝酒,被網友灌醉后遭遇侵害。小雨因害怕夜不歸宿、喝酒等行為被父母知曉,并未報案,直至母親為她清洗內褲時發現她白帶異常,詢問后才案發。
第四種是壓制型,主要是利用優勢地位或特殊事由對被害人產生壓制。什么叫優勢地位?是指對未成年人女生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這種身份對產生的心理上、經濟上等方面的制約,從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如我們檢察機關就辦理過監護人對子女實施的侵害、培訓班老師對學生的侵害等。
第五種,我們稱其為不自尊自愛型。我們來看一個案件。被告人李某為了吸引人氣,和未成年人小美商量后,由小美在直播平臺發布一些挑逗性動作的直播廣告,稱加微信發送紅包后可以成為會員觀看表演,先后吸引了幾十名會員。當然,李某的行為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那么小美呢?確實,小美有了“粉絲”,她的虛榮心在他人的吹捧下不斷膨脹,但是當她的一些露骨的照片視頻被人發送到班級群、甚至被父母家人看到時,同學們,她面臨的后果又是什么?現實中,像小美以身體“換取”利益的女生并不少,有些女生還去賣淫,甚至錯誤地認為別人看上她是因為她漂亮,還沾沾自喜、反以為榮!一時的虛榮心得到了滿足,可是不自尊自愛的代價是否想過呢?!所以,威脅、引誘、哄騙、麻醉等方式,都可能是犯罪分子使用的伎倆。我們不能以外貌來判定一個人的好壞,也不要屈服于他人的威脅,受到侵害要勇敢說出來!
問題二,明知女生不滿14歲,但是認為是你情我愿地發生性關系,是不是構成犯罪?
即使自愿,因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也是強奸。這是因為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她們并不能正確認知行為后果,也無法承受行為的后果,即便她們同意發生性行為,也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自愿。
問題三,女生是不是可能成為性侵犯罪分子?
當然可能!有的案件中女生是“幫兇”,幫助犯罪分子將被害人騙出家門、幫助灌醉被害人、帶至旅館等,這些性侵犯罪的幫助行為也構成相應的強奸罪、猥褻犯罪!還有的案件中,女生成為了“主謀”,出于各種動機,指使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性侵害;或者是組織、介紹未成年人去進行有報酬的陪酒,讓未成年人用身體“換取”報酬,這些行為可不是簡單的牽線搭橋行為,實際是組織、介紹賣淫的犯罪行為!
那正處于青春期的少年少女們
面對青春期的困惑
又該如何處理呢?
敬請期待后續新課題!
來源:常州天寧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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