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醫療事故爭議不幸發生,當事人想要借助衛生行政部門的力量來處理時,那在申請過程有哪些具體要求和關鍵時間節點需要注意呢?政訊通·全國健康產業調研中心調研員為大家說明。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在申請書中,當事人需要載明自己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這些信息是衛生行政部門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作出處理決定的重要依據。
同時1年時效的規定,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畢竟時間拖得越久,證據越易散失,事實也更難查清,不僅可能影響自身權益的維護,也會增加糾紛處理的難度。
最后,小政在此提醒大家,在面對醫療事故時,應當保持冷靜,依法維權,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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