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發黃的工程結算單,躺在再審法庭的證據臺上,成為A建筑公司最后的希望——他們在原審中從未提及“訴訟時效”,卻在三年后的再審程序中突然拋出這一“殺手锏”。
一、案件背景:遲到的時效抗辯
2018年5月,A建筑公司向B地產公司追討2015年竣工的某商業項目工程尾款1200萬元。B公司一審中僅以“工程質量瑕疵”抗辯,未提及訴訟時效問題。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
2020年二審維持原判后,B公司突然以“工程款請求權已過三年訴訟時效”為由申請再審,聲稱原審律師重大失誤導致未及時提出時效抗辯,并提交了新的《工程驗收日期確認函》作為證據。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駁回B公司再審申請,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程序失權規則
根據《訴訟時效規定》第3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證據)。當事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審程序性質
再審是對生效裁判的監督糾錯程序,允許隨意提出時效抗辯將破壞程序穩定性和既判力,違背訴訟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本意。新證據認定標準
B公司提交的《工程驗收日期確認函》不屬于“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證據”,因其系B公司自身可控制文件,不符合“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要件。
三、法律分析:再審時效抗辯的三大生死線
(一)時效抗辯的“程序窗口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訴訟時效抗辯權具有“顛覆性”效果,但行使階段有嚴格限制:
黃金窗口:必須在一審答辯期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放棄;
二審例外:僅限“基于新證據證明時效屆滿”的極特殊情況;
再審禁區:原則上禁止以時效為由申請再審,除非原審已充分抗辯且再審出現顛覆性新證據。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在再審程序領域擁有13年實戰經驗,其團隊研究發現:85%的再審時效抗辯失敗源于原審程序失誤。
(二)三類再審啟動方式的時效抗辯空間
啟動方式時效抗辯可能性法律依據當事人申請再審原則上禁止《訴訟時效規定》第3條院長發現錯誤啟動理論爭議但實踐受限民訴法第211條檢察院抗訴啟動需證明原審程序違法民訴法第215條
特殊情形分析:
當法院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時,有觀點認為此類再審應全面審查事實。有律師主張此時應允許提出時效抗辯,但實踐中法院仍傾向于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第3條予以駁回。
(三)突破再審時效禁區的唯一路徑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若要在再審中爭取時效抗辯空間,必須同時滿足:
原審基礎:已在一審或二審中對時效問題提出過實質性爭議;
證據突破:取得足以推翻原時效認定的新證據(如新發現的債務履行憑證、時效中斷書證);
程序銜接:同步啟動檢察監督程序,利用《民訴法》第215條對程序違法情形的救濟。
四、企業風控指南
防御體系設計
采用“三層抗辯架構”:
第一層:否定法律關系(如主張款項性質為投資非借款)
第二層:否定請求權要件(如缺乏交付憑證)
第三層:時效/履行抗辯權
通過“假設但書”技術表述:“若主要抗辯不成立,則主張時效抗辯”,避免自認風險。
節點監控清單
| 程序階段 | 關鍵動作 | 風險控制 |
|--------------|-------------|-------------|
| 一審答辯期 | 書面記載所有抗辯 | 避免答辯失權 |
| 二審舉證期 | 補充時效中斷證據 | 嚴守舉證期限 |
| 再審申請期 | 論證未提抗辯的正當性 | 6個月不變期間 |超期救濟路徑
檢察監督:在再審申請被駁回后3個月內申請檢察監督;
執行異議:通過案外人異議之訴間接否定原裁判效力;
信訪線索轉化:對審判人員貪腐線索,通過刑事立案倒逼再審。
風險提示:本文所述策略基于特定案例,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電話:13918043509
關鍵詞:再審律師 上海再審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