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跟公司協商少繳或不繳納社保費嗎?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根據規定
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
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
單位或職工之間以任何形式約定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可以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費嗎?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
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
不繳納社保費或者由員工個人
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
不可取
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費?
這種說辭是不對的!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保費。
如果遇到沒簽勞動合同
別擔心!
員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要求確認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延伸知識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有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就應該
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來源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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