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中共用水電費分攤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小區的共用水電費分攤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規定,結合我市目前沒有對普通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相關管理規定的實際,對共用水電費制定具體規定。
1、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含消防演練用水),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負擔,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2、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慶活動、宣傳、裝飾、清潔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管理服務費列支,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3、小區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4、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由小區的所有住(用)戶合理分攤。
5、住宅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的共用電費,由本樓住(用)戶合理分攤。
資料來源:陽江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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