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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在
沒幾日又有市民黃先生反映:
在水濂山森林公園看到
工作人員捕獲了一條鱷魚
不知道是什么情況?
針對黃先生的疑問,記者從東莞市水濂山森林公園管理處了解到,此前,市民發現公園有疑似鱷魚出現,公園的巡查人員也發現這一情況。經過多日的圍捕,公園管理處工作人員成功將一條小鱷魚捕獲,并由相關部門移交至香市動物園。
3月27日,東莞市水濂山森林公園管理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前,管理處接到濂湖水庫有鱷魚的情況后,迅速通過投放捕捉籠、撒網等措施進行抓捕。3月24日清晨時分,工作人員通過撒網,成功捕獲一條小鱷魚,經稱重,這條鱷魚有1.26公斤。
該工作人員介紹,水濂山森林公園里的濂湖水庫集雨面積1.22平方千米,主要功能為防火、防汛和防洪,兼具觀景功能,水庫還有一個游艇項目,不可能存在養殖鱷魚的情況。此次捕撈的鱷魚,懷疑為人為“放生”所致。
記者從香市動物園了解到,3月24日,該條鱷魚被送至動物園,鱷魚品種為暹羅鱷魚,大概長40厘米,重1公斤多。雖然該條鱷魚體型小,但也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東莞市水濂山森林公園管理處提醒,進入園區,市民除了要看好老人小孩,防止溺水外,也請廣大市民不要在水邊嬉戲、嬉水、游泳、釣魚和跨越護欄等,同時為保證水庫生態平衡,禁止向水庫放生任何魚類,特別是鱷魚、鱷雀鱔等危險魚類。
據媒體報道,近年來,任性“放生”事件時有發生,一些人將購買的野生動物放生到野外,因缺乏專業知識和科學依據,往往好心辦了壞事。盲目放生外來物種可能導致生物入侵,可能會破壞景觀的自然性和完整性,摧毀生態系統,危害動植物多樣性,影響遺傳多樣性。而放生鱷魚這種具備攻擊性的生物,更是有可能對市民的安全帶來威脅。
盲目放生尤其是放生外來物種,還可能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丟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來源:東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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