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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針灸拔罐,病去一半”
但是!!!
若操作不慎
結果反而適得其反
這不
雨城區法院近日審理了
一起因在足浴店拔罐意外燒傷
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一起來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PART.01
拔火罐“引火燒身”
“養生”變“傷身”
2024年11月的一天,在雅安市雨城區工作的小陳結束了一天疲憊的工作,渾身腰酸背痛,為緩解身體不適,他來到雨城區某足浴店按摩放松。后由該足浴店技師為其提供拔火罐服務,不料因技師操作失誤,不小心將酒精灑在小陳背部及手臂上,造成小陳背部、手臂、腰部等皮膚大面積燒傷。隨即,足浴店立即將小陳送醫治療,最終被診斷為二度燒傷,燒傷總面積高達14%,共計花費醫療費2.1萬余元。
圖源于網絡
住院期間足浴店墊付治療費1.4余萬元。出院后,小陳因大面積瘢痕、新生表皮仍需用藥,且雙方在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后續醫療費等費用的賠償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小陳將足浴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賠付自己因燒傷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
PART.02
法院:足浴店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小陳到足浴店消費拔火罐等養生項目,在此過程中因足浴店操作失誤導致小陳被燒傷,且無證據證明小陳存在過錯,故足浴店應對小陳的各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后經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引導足浴店主動承擔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足浴店一次性賠償小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7余萬元。
PART.03
以案說“典”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足浴店作為服務提供者,有責任確保服務環境、設備及操作過程的安全性。拔火罐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服務項目,足浴店應確保操作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足浴店在提供服務時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陳被燒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小陳因燒傷產生的醫療費用、誤工損失等均屬于合理賠償范圍。因此,對于小陳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PART.04
法官說法
隨著生活品質的提高,人們的養生意識不斷增強,推拿、針灸、拔火罐等各種理療養生項目受到人們的青睞。消費者在選擇此類養生項目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服務機構或正規醫院,在具備從業資質的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以防發生不必要的傷害。在接受服務過程中,若發現不規范操作或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提出并要求停止服務。若發生意外應第一時間保留相關證據(如現場照片、醫療記錄等),以便后續維權。同時,相關服務機構要規范經營,嚴格審核從業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加強安全意識,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市場準入“門檻”,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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