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北京海淀某科技公司員工楊某于2015年入職,擔任設計規劃總監,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年,公司以疫情影響和業務外包為由,裁撤了員工楊某所在的規劃設計部。公司提出將其調至四川子公司任董秘,但員工楊某未接受。
2021年5月,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了N+1補償金(合計24.6萬元)。
員工楊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要求支付賠償金差額17.5萬元。
二、爭議焦點
公司解除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形?
三、仲裁結果:駁回員工訴求
仲裁委認為:
1.公司因業務調整裁撤部門屬于經營自主權
2.公司已提供調崗方案并支付經濟補償
裁決:駁回員工楊某的仲裁請求
四、法院觀點:違法解除成立
一審法院認定:
(一)客觀情況變化不成立
公司提交的會議紀要僅顯示"節約成本",未證明疫情對勞動合同履行產生根本性影響,不符合"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的法定標準(如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
(二)協商程序瑕疵
公司未舉證證明員工楊某拒絕調崗,且員工楊某主張愿意繼續協商但被終止。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強調:
企業經營困難≠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調崗協商需體現誠意,單方終止協商構成違法解除。
五、法律依據
(一)合法解除的構成要件(《勞動合同法》第40條)
o 存在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如政策調整、技術革新等)
o 原崗位無法履行
o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
(二)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法》第48條)
需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2倍(本案已支付N+1,需補足差額)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六、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應謹慎使用"客觀情況變化"解除條款。
本案中部門裁撤是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工成本的主動行為,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北京市對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強調非企業主觀因素(如政策調整、不可抗力)導致的勞動合同履行障礙。
京高法發〔2024〕534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第79問:
哪些情形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變化,致使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條款無法履行,或者若繼續履行將出現成本過高等顯失公平的狀況,致使勞動合同目的難以實現。
下列情形一般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1)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用人單位遷移、資產轉移或者停產、轉產、轉(改)制等重大變化的;(3)特許經營性質的用人單位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的
本案案號:(2023)京01民終4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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