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日是第十二個“世界野生動植物日”,我國的活動主題為“加大物種保護投入力度,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
受國際金融論壇邀請,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會秘書長何藝妮于3月5日做客國際金融論壇IFF直播間,以自然之友多年來在生物多樣性領域的保護工作為例,進行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眾的力量”主題分享。
*本文為本次直播回顧,下文內容根據本次直播實時問答整理。(觀看本次直播完整回放請移步→視頻號:國際金融論壇IFF-直播回放)
何藝妮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會秘書長
何藝妮,2017年加入自然之友,深度參與保護綠孔雀、全球遷徙水鳥、熱帶雨林、濱海濕地等環境公益訴訟,為自然保護立法決策提供專業支持,曾任山水自然保護中心法律與政策顧問。長期致力于推動公眾深度參與環境治理,開展環境公益訴訟與政策倡導,并結合公民科學、技術解決方案和環境合規等多路徑,探索系統性地解決具體環境問題,推動環境法治建設,重建人與自然的關系。
直播期間,何藝妮就以下關于自然之友多年來持續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的行動做了詳細介紹并對相關問題做了解答。
*以下內容,Q=國際金融論壇IFF,A=何藝妮
Q
“綠孔雀及其棲息地保護公益訴訟”具有深遠的影響力,自然之友在這個過程中是否遇到一些挑戰,比如技術或法律層面的困難?其中有沒有關鍵的突破點和重要的策略?在訴訟過程中自然之友是如何協調各方利益的?
A
我們當時遇到的重大挑戰是建設項目獲得了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行政許可,且已經在開工建設,我們需要盡快證明已經批復的行政許可存在問題,并且項目繼續建設不僅會破壞綠孔雀的棲息地,甚至還可能造成這個物種的區域性滅絕。首先我們需要有證據能證明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的重要棲息地,這就必須得深入綠孔雀棲息地進行本底調查,拿出扎實的科學數據。而綠孔雀棲息地的大部分區域是無人區,沒有陸路可以抵達,只能通過漂流的方式進入森林進行調查取證。好在我們得到了多位漂流專家的支持,得以進入淹沒區開展調查,獲得了證明水電站淹沒區是綠孔雀重要棲息地的關鍵數據。
法律上的困難是我們要起訴就必須得證明水電站建設對綠孔雀等生物多樣性存在造成損害的重大風險。而當時國內既往的案例大多是針對環境損害已經產生的情況,缺乏認定重大風險的參考案例和標準,而為了保護綠孔雀的棲息地免受水電站建設的不可逆破壞,我們不得不去探索在這個案例中的重大風險認定情況,所以我們邀請了很多科學家參與論證,解決了這一困難。這一案例后來也成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為重大風險的認定提供了參考先例。
這個案子涉及的利益沖突在于一邊是水電站建成后給一家礦山開采供電,一邊是項目建設后可能導致瀕危物種綠孔雀在中國重要的種群區域性滅絕。而法律正是利益衡量的工具,我國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禁止破壞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最終法院也依據法律支持了我們的訴求。并且,我們在訴訟推動的過程中,持續與政府部門等相關方保持信息同步,比如將調查到的生物多樣性數據提供給主管部門,推動水電站淹沒區的綠孔雀棲息地納入云南省生態保護紅線,向社會公眾進行物種的科普宣傳,最終在各方的努力下保護住了綠孔雀棲息地。
綠孔雀雄鳥,莊小松/攝
云南紅河綠孔雀科考漂流隊,圖源:自然之友
Q
在半蹼鷸棲息地保護案中,自然之友的法律與政策倡導工作起到了怎樣的作用?
A
本案是自然之友為保護半蹼鷸等遷徙水鳥的天然覓食地,免遭不科學的生態修復破壞,于2021年5月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2021年自然之友提起該起訴訟時,全國層面還缺乏有關規范生態修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但在本起訴訟提起后,我國逐漸建立起了規范生態修復行為的制度。在2022年6月正式實施的《濕地保護法》和2023年3月發布的《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規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通知》中,均明確提出規范生態修復行為的具體要求。且有專門參與立法的專家告訴我們,正因為受到我們該起訴訟的啟發,了解到不科學的生態修復也會造成生態破壞,需要法律予以規范,而在立法中加入相關條款。由此可見,我們的訴訟案例不僅能推動解決具體環境問題,也能夠推動相關環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圖源:網絡
Q
在您看來,哪些產業模式能實現生態保護與經濟收益的“雙贏”?企業如何更加深度地參與到環保議題中來?
A
第一個問題,生態修復、可持續農業或漁業、生態旅游等產業模式都有能實現生態保護與經濟收益的“雙贏”的可能性。
第二個問題,環保不只是政府和環保組織的事情,需要社會各界都能理解認同“生物多樣性”的價值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意義。企業和金融機構同樣是防控生物多樣性破壞風險的重要角色,而且生物多樣性損失的風險同樣可能傳導為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風險。比如,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課題組發布的《金融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調研報告》中專門提到綠孔雀案的啟示,并指出:大型項目建設周期長,環境風險高,金融機構僅依靠環評許可無法防控后期相關風險,面臨較大不確定性。生物多樣性風險會對實體經濟產生影響,進而也會影響到金融機構,形成金融風險。
企業參與環保需要理解和實踐我國《環境保護法》確立的 “預防為主”基本原則,因為一旦造成環境損害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尤其對于瀕危物種來說可能是金錢無法彌補的不可逆生態影響。具體實踐而言,一方面需要企業基于現行的法律制定嚴格的內部審查程序,比如我國法律中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要避讓重點保護物種的棲息地,企業可以在內部決策程序中制定相應的細化要求保證落實,實現相應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合規;另一方面企業要提升評估其自身的企業行為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專業能力,可以與專業保護機構合作,并進行透明的信息披露,讓相關方可以支持企業發揮對環境正向的社會作用。
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企業都要意識到:
1、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投資、生產、銷售、供應鏈等環節,都存在生物多樣性足跡,需要識別造成生物多樣性不利影響的情況及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并提前進行管理,因為一旦造成物種滅絕等重大環境影響是不可逆的;
2、企業和金融機構在開展相關決策時,不能只考慮經濟效益、技術革新等,還應考慮對人類生存所依賴的自然的保護,選擇對自然更加友好的產業和開發模式。從而實現既能夠產生經濟效益,又能夠產出環境效益的共贏目標。
此外,目前從國際到國內的很多新政策,都為企業和金融機構發揮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積極作用提供了新機遇。
2022年,在蒙特利爾召開的COP15大會上,196國政府達成了有史以來最有雄心的生物多樣性框架,即《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框架明確提出了到2030年“遏制并扭轉全球生物多樣性喪失,讓生物多樣性走上恢復之路”的目標,并設立了23個行動目標,其中行動目標15提出:
采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鼓勵和推動商業,確保所有大型跨國公司和金融機構:
定期監測、評估和透明地披露其對生物多樣性的風險、依賴程度和影響,包括對所有大型跨國公司和金融機構及其運營、供應鏈和價值鏈和投資組合的要求;
向消費者提供所需信息,促進可持續的消費模式;
遵守獲取和惠益分享要求并就此提出報告。
2024年1月,我國向聯合國提交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 (2023—2030年)》為企業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行動提供了明確指引。其中優先行動5“企業與生物多樣性”,明確提出多個優先項目領域,包括企業生物多樣性影響指數構建、企業生物多樣性信息披露示范、企業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示范等。同時,也提出鼓勵和推動金融機構將生物多樣性納入項目投融資決策,推動企業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積極投入。到2030年,我國有望建成企業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長效機制,促使企業形成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產方式,實現對重點行業企業生物多樣性風險、依賴和影響的定期監測、評估與披露,提升企業整體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社會責任意識。
2024年5月,三大交易所正式實施《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簡稱《指引》),其中第三十二條首次專門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提出具體要求,提到相關企業最晚應于2026年進行生物多樣性信息披露。
觀看本次直播完整回放
關于國際金融論壇
國際金融論壇(IFF)是獨立的、非營利、非政府國際組織,2003 年10 月由 G20 國家以及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相關機構及領導人共同發起成立,是全球金融領域高級別常設對話機制和多邊合作機構,被譽為全球金融領域的“F20(Finance 20)”。
關于自然之友
自然之友成立于1993年,是中國成立最早的環保社會組織之一,目前,全國志愿者數量累計超過30000人,月度捐贈人超過7000人。
32年來,自然之友通過環境教育、生態社區、公眾參與、法律行動以及政策倡導等方式,運用一系列創新工作手法和動員方法,重建人與自然的連接,守護珍貴的生態環境,推動越來越多綠色公民的出現與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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