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野生動物園的“刷臉入園”爭議尚未平息,某明星人臉信息被用于虛假代言的新聞又引發熱議。這些事件如同倒刺,扎破了人臉識別技術野蠻生長的幻象。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恰似為這匹脫韁野馬套上了韁繩。這部將于2025年6月1日施行的法規,不僅為人臉識別技術在安防領域的應用劃定了清晰的法律邊界,也為整個安防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重構了技術應用的倫理邊界,更在安防行業投下一枚重磅炸彈——它宣告著人臉識別技術從“效率優先”向“安全優先”的范式轉型。
《辦法》出臺背景與意義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人臉識別技術以其獨特的優勢在安防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從公共場所的監控系統到智能家居的門禁系統,人臉識別技術以其高效、便捷的特點,為公共安全和社會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隨著技術的普及,人臉識別技術也面臨著數據泄露、隱私侵犯等安全風險。
在此背景下,《辦法》的出臺具有重要意義。它首次以專門法律文件的形式系統規定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細化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這不僅為規范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辦法》對安防市場的基本要求
《辦法》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提出了明確的基本要求,這些要求將深刻影響安防市場的未來發展。
特定目的與必要性
《辦法》規定,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并實施嚴格保護措施。這意味著安防企業在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時,必須明確技術的應用場景和目的,確保技術的使用是必要的,并且對個人權益的影響是最小的。例如,在安防監控領域,人臉識別技術可以用于識別犯罪嫌疑人或尋找失蹤人員,但必須確保這些應用是出于公共安全和社會治理的需要,并且對個人隱私的影響降到最低。
知情同意與撤回權
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的單獨同意。同時,個人有權撤回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這一規定要求安防企業在采集和使用人臉信息時,必須充分尊重個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例如,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時,必須明確告知公眾該系統的應用目的、采集信息的方式以及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如設置關閉人臉識別的選項或提供其他身份驗證方式。
數據存儲與傳輸安全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人臉信息應當存儲于人臉識別設備內,不得通過互聯網對外傳輸。同時,人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實現處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時間。這一規定對安防企業的數據存儲和傳輸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企業需要加強數據安全防護,采用加密技術、訪問控制等手段確保人臉信息的安全存儲和傳輸。例如,在存儲人臉信息時,可以采用本地存儲方式,避免通過互聯網傳輸敏感信息;同時,對存儲的人臉信息進行定期清理和銷毀,確保信息的保存期限符合法規要求。
技術應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這一規定要求安防企業在技術應用時,必須充分考慮技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過度依賴人臉識別技術。例如,在門禁系統中,除了人臉識別技術外,還可以采用密碼、指紋等其他身份驗證方式,確保技術的多元化應用。
備案與監管要求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的人臉信息存儲數量達到10萬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同時,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和其他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這一規定加強了對安防企業的監管力度,要求企業加強合規管理,確保技術的合法合規應用。例如,企業需要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同時,定期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自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為。
《辦法》對安防市場的影響
《辦法》的出臺將對安防市場產生深遠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推動安防企業加強技術創新:《辦法》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提出了更高要求,這將促使安防企業加強技術創新,提高技術的準確性和穩定性。例如,企業將加大對深度學習、神經網絡等先進技術的研發投入,提高人臉識別技術在復雜環境下的識別能力。例如,在光線變化、姿態變化等復雜環境下,通過深度學習算法的優化和訓練,提高人臉識別技術的準確率和魯棒性。同時,企業還將加強對多模態識別技術、3D人臉識別技術等前沿技術的探索和應用,提高技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通過結合人臉圖像、聲音、步態等多種生物特征信息,提高人臉識別的準確性和對光照、角度變化的魯棒性。
促進安防市場的規范化發展:《辦法》的出臺將推動安防市場的規范化發展。一方面,法規的明確要求將促使企業加強合規管理,確保技術的合法合規應用;另一方面,監管部門的加強監管也將促使企業提高自律意識,加強內部管理。這將有助于凈化安防市場環境,提高市場的整體競爭力。例如,監管部門可以定期對安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和公示;同時,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自律作用,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加速安防市場的轉型升級:《辦法》的出臺將加速安防市場的轉型升級。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市場的不斷開拓,安防企業將面臨更多的機遇和挑戰。一方面,企業需要不斷適應市場變化和技術進步帶來的新要求;另一方面,企業還需要積極拓展新的應用領域和市場空間。這將促使企業加強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推動安防市場的轉型升級。例如,企業可以探索將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于智慧城市、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等多個領域,拓展新的市場空間和增長點。同時,企業還可以加強與上下游企業的合作與協同,共同推動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提升公眾對安防技術的信任度:《辦法》的出臺將提升公眾對安防技術的信任度。隨著人臉識別技術在安防領域的廣泛應用,公眾對技術的安全性和隱私保護問題日益關注。《辦法》的出臺為規范技術的應用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措施,這將有助于提升公眾對安防技術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同時,企業也需要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引導工作,提高公眾對技術的認知和理解水平。例如,企業可以通過舉辦技術講座、展覽等活動,向公眾普及人臉識別技術的原理、應用場景以及潛在風險;同時,加強與媒體的溝通與合作,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和疑慮。
結語
《辦法》的實施,不是人臉識別技術的“緊箍咒”,而是其成年的“加冕禮”。
當效率與隱私的天平失衡時,制度錨點的介入恰似校準砝碼。中國安防企業正用技術創新給出答案。
這場始于監管的技術進化,終將證明——唯有在制度框架內創新,技術才能真正賦能美好生活。正如《經濟學人》所言:“監管不是創新的敵人,而是其負責任的監護人。”在信任經濟的時代,人臉識別技術正以規范之姿,邁向更廣闊的未來。
監管的剛性約束,終將轉化為技術向善的柔性力量。當人臉識別系統能精準識別情緒、預測需求,卻不再窺探隱私;當安防網絡能守護公共安全,卻不再侵犯個人邊界,技術才能真正成為人類文明的加速器。這場規范與創新的共生共舞,將書寫人工智能時代最動人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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