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4年5月,村民張某駕駛三輪車前往村內一處土崖傾倒生活垃圾,傾倒過程中,張某連人帶車跌落崖下,三輪車壓在張某身上致其死亡。
張某家屬認為事發土崖陡峭,兩側無任何護欄、防護網和警示牌等防護設施,存在巨大安全隱患,致使張某失足跌落而死亡。村委會作為管理者,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致使土崖長期無人治理,最終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張某家屬遂將村委會訴至法院。
村委會不認可張某家屬的說法,認為事發土崖是天然形成的,并非人為建設的,因此無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事發土崖并非指定垃圾傾倒地點,張某應自行承擔隨意傾倒垃圾造成的后果。
法院判決
法院開庭審理后,駁回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均應做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負責人。大多數成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注意義務,在行動時應主動預見風險,并采取合理防范措施。若實施諸如汛期前往河道游泳等高風險行為,則需采取更為嚴格的預防措施。
其次,案發土崖系自然形成,非人為建設。村委會未人為制造風險,亦未因為開發、改造等管理行為增加危險。侵權責任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前提,張某家屬要求村委會對自然地貌承擔無過錯責任,于法無據。
第三,法律不能消除所有的風險,應在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劃定合理界限。成年公民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對明顯自然風險要保持合理謹慎,即使是熟悉的生活環境也不能放松警惕。過度強調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會不合理的弱化個體對風險的主動規避。否定“誰受傷誰有理”的不合理思維,向社會傳遞了“自甘風險”與“責任自負”的法治信號,有助于培養理性、審慎的公民意識,避免“有損必賠”式的道德綁架。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新形態的經濟形式不斷涌現,安全保障義務主體范圍的確定更應合理,既要平衡利益,也要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一方面,安全保障義務人要履行防范損失發生的義務,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被泛化應用,應限于合理限度內,防止因過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損害交易信心和市場活力,更好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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