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用人單位應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超齡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入庫編號:2024-12-3-007-006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所受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能阻卻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形式、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有發生,但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需審查雙方是否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及有效。雙方如滿足以下條件,則可認定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一是雙方主體資格適格,二是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滿足上述條件的,即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以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仍可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成立。
基本案情
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訴稱,2021年2月15日,該公司員工孔某海在平谷區稅務局某稅務所執勤時,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同事將其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于同年2月17日死亡,死因為急性腦梗死。2021年3月16日,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接到北京市平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平谷區勞動仲裁委)的出庭通知書后,才知曉孔某才冒用其弟孔某海的身份于2015年2月與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2月至2021年2月,孔某才一直用孔某海的身份在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工作。
孔某才沒有保安證,其通過欺騙手段,持其弟孔某海名字的保安證與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孔某才與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為孔某才繳納社會保險,也不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從孔某才的同事閆立新出具的《證明》和某稅務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可知,孔某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是兩人輪流巡視,孔某才發病時間是在保安室休息而不是在巡視的工作崗位上,孔某才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因工作原因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
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東城人社局作出的京東人社工傷認(1010T0428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和東城區政府作出的京政復字〔2021〕X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并由東城人社局和東城區政府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東城人社局辯稱,1.東城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訴工傷決定書的法定職權。2.東城人社局作出被訴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的規定,超過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東城人社局認定孔某才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視同工傷。3.東城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決定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中有關工傷認定程序的規定,程序合法。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東城區政府辯稱:被訴復議決定內容正確,理由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孔某興(第三人)述稱:孔某興系孔某才之子,作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向東城人社局申請對孔某才進行工傷認定。事實勞動關系也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且孔某才與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已經平谷區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孔某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視同工傷。被訴工傷決定書認定無誤,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東城區政府也予以認可。孔某興請求法院駁回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孔某才于2015年2月4日冒用其弟孔某海的身份與某保安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入職某保安服務公司,擔任安保崗位工作。孔某才以孔某海的身份一直與某保安服務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約定終止期限為2022年2月1日。
2021年2月15日10時許,孔某才在平谷區稅務局某稅務所警衛室突發疾病,被同事閆某發現。2021年2月17日5時21分,孔某才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急性腦梗死。
2021年6月2日,孔某才之子孔某興向東城人社局申請工亡認定,并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記卡》《勞動合同》《裁決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北京院前病案記錄》《急診病歷》《病程記錄》《微信記錄》《證明》等材料。東城人社局依法受理,后經調查,作出被訴工傷決定書,認定孔某才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視同工傷。
某保安服務公司向東城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東城區政府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維持了被訴工傷決定書。另查,孔某興曾就孔某才與某保安服務公司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申請平谷區勞動仲裁委進行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京平勞人仲字[2021]第xxx號《裁決書》,裁決某保安服務公司與孔某才自2015年2月4日至2020年9月14日存在勞動關系。某保安服務公司與孔某興均未就上述裁決提起訴訟,該《裁決書》已生效。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1)京0101行初862號行政判決:駁回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保安服務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京02行終909號行政判決:駁回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第一,孔某才冒用他人身份簽訂勞動合同,不能阻卻其與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之間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形式、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有發生,但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需審查雙方是否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及有效。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之規定,勞動關系成立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孔某才工作中接受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該公司安排的工作,從該公司領取勞動報酬,雙方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故可以認定孔某才與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盡管孔某才在與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冒用了孔某海的名義,但不影響孔某才本人作為勞動合同實際履行者的客觀事實。據此,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所持因孔某才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勞動合同故二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孔某才家屬以事實勞動關系申請工傷認定,符合工傷認定的申請條件。《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范圍的規定中,并未將事實勞動關系排除在外,第十八條關于申請工傷認定材料的規定,更是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列為申請工傷認定時所需提交的材料之一。故此,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此當無異議。
第三,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應就孔某才所受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精神,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本案中,根據閆某、郭某出具的證言、東城人社局對閆某的調查筆錄、《北京院前病案記錄》《急診病歷》《病程記錄》《微信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可認定,孔某才發病時正在警衛室觀看監控,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系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應予視同工傷。故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仍需就孔某才在本案情形下發生的傷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關于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所主張的孔某才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存在過錯,導致該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無法獲得理賠所造成的損失,可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9條、第89條第1款第1項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15條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初862號行政判決(2022年5月24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行終909號行政判決(2022年9月30日)
內容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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