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長汀法院持續加大對拒執等行為的打擊力度,遏制逃避執行、抗拒執行和阻礙執行等違法行為,不斷完善打擊拒執犯罪常態化機制,保障當事人勝訴權利,維護法律權威?,F開設“不履行 就執‘刑’”欄目,選取長汀法院判決的拒執犯罪典型案例向大家公布,發揮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價值,助推形成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二
長汀法院審結一起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案件,被告人嚴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至2024年間,原告劉某等人依次向長汀法院起訴,要求嚴某支付欠款標的額共計30.2萬元及利息。上述判決生效后,各原告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長汀縣人民法院依法向嚴某送達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但嚴某均未履行還款義務。
2019年8月,被告人嚴某投資3萬余元與他人在長汀縣城合伙經營某茶葉店。2020年至2023 年間,嚴某在與他人共同經營茶葉店過程中,多次使用微信進行財產收支,共計金額110萬余元,但該財產均未向法院報告,也未用于履行法院判決。2021年10月,嚴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2023年9月公訴機關辦案人員電話通知被告人到案,被告人未按承諾到案且將電話關機,拒不到案,2023 年12月經長汀縣檢察院決定逮捕,2024年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嚴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出資與他人合伙開茶葉店,并使用微信進行大額財產收支,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法律的威嚴面前,生效的判決絕不是一紙空文。對于拒不執行的行為,法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維護司法權威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鼓勵廣大申請執行人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加快兌現勝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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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董叢平 胡曉莉 -
- 編輯:王慧慧 -
- 審核:廖騰旺 -
-監制:陳廣生-
長汀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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