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清明,作為中華民族緬懷先人、寄托哀思的傳統節日,在古田這片山水相依的土地上,處處彌漫著對先人的思念。然而,近年來一些因不當行為引發的悲劇卻頻頻敲響警鐘,其中因祭掃、焚香等舉動引發的火災事故,更是令人痛心疾首。此類事故不僅給生態環境造成重創,當事人也付出了慘痛的法律代價。
古檢君說法
在此,古檢君鄭重呼吁大家:
1.文明祭祀,安全用火。放棄傳統的焚香燒紙、燃放鞭炮等易引發火災的祭祀方式,改用鮮花、絲帶、網上祭祀等環保安全的方式。若確需用火,務必選擇空曠且遠離易燃物的指定區域,全程安排專人看守,確保人走火滅。
2.遵紀守法,禁用仿品。人民幣作為我國的法定貨幣,其版式、圖樣均受法律保護,將冥幣做成人民幣的樣式予以焚燒,嚴重損害了人民幣的權威,影響了人民幣管理秩序且違反了多項相關法律法規。
3.增強意識,守護山水。了解森林防火法規以及毀壞林木的法律后果,一旦發現身邊有類似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共同維護清明的莊重及安寧,保護古田生態家園。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八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第四十三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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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第五檢察部 周柳敏
編 輯:張志霧
內容審核:黃 丹、陳雪斌
發布審核:王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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