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將至,風干物燥。清明前后是春耕備耕和祭掃活動的高峰期,也是森林火災高發期。一次不以為然的農事用火、一次燃燒飄散的祭祀用錢……都可能化作“失控的火龍”,涉案人員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下。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梁某未經批準擅自在防火期內到連州市連州鎮某村的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火勢蔓延引發森林火災。經鑒定,火燒跡地總面積為180.15畝,造成2022年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為3586元/月,2023年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為1741元/月,生態環境損害所需的修復費用為141033元。
【裁判結果】
連州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違反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梁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處梁某制訂毀林復綠實施方案,承擔補種樹木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如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達標,則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判處梁某賠償因其失火造成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用至連州市林業局驗收達標時止。
【法官提醒】
失火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無視禁火令通告,在森林防火禁火期野外用火,失火造成森林火災,給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故意或者過失引發山林火災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法官呼吁廣大群眾,當下正值森林火災高發期,掃墓祭祀、野外餐飲、田地燒荒備耕等都容易引發山林火險,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注意自身行為,避免因疏忽大意而觸犯法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來源:連州法院
編輯:羅雯婕
校對:趙彩紅
審核:肖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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