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核心標準。民法典明確列舉了四種情形,但實務中仍有大量案件涉及“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兜底條款。本文通過真實案例解析,結合法律實務經驗,梳理法院認定“其他情形”的五大關鍵點,助你理解離婚訴訟中的“隱形紅線”。
一、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中的“定時炸彈”
案例:2023年,上海某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女方在婚后發現丈夫婚前隱瞞艾滋病病史,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撤銷婚姻。法院認為,男方行為嚴重違背婚姻誠信原則,雖已過撤銷期,但結合雙方長期分居、無夫妻生活等事實,最終以“其他導致感情破裂情形”判決離婚。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但若未及時行使撤銷權,仍可通過“其他情形”主張離婚。實務中,法院會重點審查三點:
疾病是否屬于“重大”(如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
隱瞞行為是否直接導致夫妻矛盾;
是否因疾病長期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如性功能障礙)。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若發現配偶婚前隱瞞疾病,建議及時咨詢律師,選擇撤銷婚姻或離婚訴訟,避免錯過最佳維權時機。
二、草率結婚未建立感情:閃婚背后的法律風險
案例:一對“90后”夫妻通過相親認識,僅交往兩周便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因性格差異頻繁爭吵,半年內未共同生活。法院認為,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基礎,符合“其他感情破裂情形”,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
民法典雖未直接規定“閃婚”可離婚,但根據已廢止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意見》第2條,“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仍具參考價值。法院會綜合考察:
婚姻存續時間(如短于1年);
實際共同生活情況;
矛盾是否可調和。
三、長期分居未履行義務:分居≠感情破裂?
案例:一對夫妻因工作異地分居5年,期間僅節假日見面。男方起訴離婚時,女方以“分居非因感情不和”為由抗辯。法院調取雙方聊天記錄發現,兩人長期冷漠溝通,互不關心子女撫養,最終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離婚,但實務中需注意:
分居原因必須為“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學習等客觀因素;
需提供分居協議、租房合同、證人證言等證據;
若分居期間仍有短暫同居,可能影響認定。
四、違法犯罪嚴重傷害感情:牢獄之災沖擊婚姻
案例:丈夫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10年,妻子以“犯罪行為傷害夫妻感情”起訴離婚。法院認為,長期服刑導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且犯罪行為與家庭倫理嚴重沖突,支持離婚訴求。
法律依據:
根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意見》第11條,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一般指3年以上)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如家暴、賭博)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可認定為感情破裂。
五、生育分歧與家庭暴力:隱秘的“情感殺手”
案例:一對丁克夫妻婚后因生育問題產生矛盾,男方多次威脅女方,甚至破壞避孕措施。女方起訴離婚并提交錄音證據,法院認定男方行為構成精神暴力,屬于“其他感情破裂情形”。
法律要點:
生育權沖突: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23條,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且無法調和的,可認定感情破裂;
精神暴力:長期辱罵、恐嚇、跟蹤等行為,即使未造成身體傷害,也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結語:如何證明“其他感情破裂情形”?
證據為王:保存聊天記錄、分居協議、醫療證明等書面證據;
證人輔助:親友、鄰居等可證明夫妻關系惡化;
多次訴訟:若第一次起訴未判離,繼續分居滿1年后再次起訴成功率極高。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婚姻糾紛涉及復雜情感與法律交叉問題,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個性化訴訟策略。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領域15年,擅長通過證據梳理與心理疏導,幫助當事人高效解決離婚爭議。
互動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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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說明:
本文法律依據綜合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案例經脫敏處理,不涉及真實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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