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彩禮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
當然,超出家庭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使婚姻演變成物質交換,不僅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所以我們堅決反對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2
但天下之大,無奇不有。
2020年6月,經媒人介紹,張某(女)與案外人林某定親,張某的父母收取聘金共18萬元。
之后張某與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黃巖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生育一女。
女方與男方共同生活期間,因男方家庭條件并不寬裕,為補貼生活支出,女兒曾多次向父母要求返還聘金,均遭到拒絕,甚至在女兒住院生產急需醫療費時,也不愿返還,故女兒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聘金18萬元。
3
其父母答辯稱:原告以返還聘禮為由起訴被告,訴訟主體不符。被告收取了聘金18萬元屬實。按傳統習俗,聘禮是男、女結婚時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給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錢物,并不是給女方個人的。被告收取的聘禮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贈送給被告的,并不是贈送給原告的,因此所收受的聘禮歸被告所有,原、被告亦不存在保管關系。被告之所以至今未為原告舉辦婚宴、置辦嫁妝,是因為有特殊原因,且被告認為男方定的日子不好,需要重新選定,還準備拿出幾萬元還禮給男方及原告,但男方后面未再與被告重新商定婚宴日期。原告在登記結婚不久即向被告討要彩禮,還對被告進行辱罵,并損壞被告家中財物,被告曾報警處理。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沒有依據,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4
女兒向父母索要彩禮,這事還真是第一次聽說。
彩禮的歸屬問題實質也是彩禮的贈與對象問題。
法院的觀點是:結合彩禮這一習俗產生的歷史文化傳統因素和新時代新社會關于彩禮的觀念嬗變及合理演進,將彩禮視為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的對于包括女方父母在內的女方家庭的贈與更為合理。女方及女方父母對受贈的彩禮構成共同共有關系。如女方及其父母對于彩禮的歸屬產生爭議,本質上是要求將彩禮這一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
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實質在于彩禮的歸屬之爭。確定彩禮的歸屬,既要尋根溯源,尊重彩禮形成的歷史傳統脈絡,也要與時俱進,吸收彩禮演進的時代合理因素。從傳統習俗來看,婚約多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禮承載著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謝和補償,體現了對女方家庭養育之恩的珍視,將彩禮視為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贈與,是符合傳統社會情境的。從彩禮的時代演進來看,彩禮的經濟補償功能趨于弱化,彩禮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獨立意識,不再是傳統家長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獨立的經濟訴求也應予以尊重。因此,結合彩禮的傳統習俗因素及時代變化,將彩禮理解為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對于包括出嫁女兒在內的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及出嫁女兒共同對受贈財產享有利益,無疑更為合理,更能兼顧中華傳統文化倫理和新時代、新社會的要求,也更易為社會公眾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據此,在女方父母與女方本人無法對彩禮的歸屬、處置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黃巖區法院認定本案中兩被告收取的彩禮18萬元,應認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結合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及原、被告當前的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需要等情形,參考當地習俗,酌情確定由兩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自動履行完畢。
6
為了彩禮,見過男方和女方家庭甚至包括女方本人打官司的案件。
這次我們見到了女兒告父母的案件。
資料來源:彩禮究竟歸女方父母,還是女方自己?2024-07-3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丁毅誠
2025年4月6日星期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