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省人社廳、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等部門下發
關于貫徹《省政府關于修改
〈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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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關于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
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社會服務機構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由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發放。
一次性領取金額為已核定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核定月數不得超過申領月至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的月數(大齡延長期間不享受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政策);如申領月已審核發放的,從次月開始計算。一次性領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查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
2.申請人開辦企業的核查營業執照及電子證照等憑證信息,營業執照及電子證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成立日期在本次申領失業金期間內;申請人開辦社會服務機構的核查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證書,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應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證書有效期起始時間在本次申領失業金期間內;申請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核查營業執照及電子證照等憑證信息,營業執照及電子證照登記的經營者應僅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注冊日期在本次申領失業金期間內。以上經營場所或機構住所均須在我省范圍內。
3.納稅記錄。
4.實際經營場所、機構住所照片或網店截圖。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如發現材料信息模糊或存在欺詐騙領風險的,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進貨銷貨憑證、經營流水證明、網店具體網址、員工社保繳納證明等補充材料;上門實地核驗并拍照留存,對省內異地經營的,可請經營地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驗。
02
關于為女性失業人員
在領取失業金期間
生育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自生育之日起12個月內,向生育時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
發放標準為申請人生育當月失業保險金的3倍。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查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
2.相關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出院小結)。
03
關于統一失業保險金標準上限
將失業保險金標準上限從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不得超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
本通知從2025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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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
編 校:郭雨婷
責 編:張宏偉 尹 鑫
審 核:劉友華 樊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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