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規定》的通告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廣州市公安局會同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制定了《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規定》,現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通告。
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3月27日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本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軌道交通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安檢”)工作的單位以及進入車站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全封閉形式”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APM)等。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安檢是指由具有專業能力的安全檢查人員運用安檢設備對進入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物品進行探測、識別。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安檢的主要內容是指檢查進入車站的人員是否攜帶槍支子彈類、爆炸物品類、管制器具類、易燃、易爆、腐蝕性、毒害性、放射性類等影響運營秩序、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物品。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安檢工作時間應當與運營時間同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實施、規范操作、安全與便捷并重”的原則,做到規范、嚴格、文明、高效。
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安檢工作。進站人員應當自覺配合接受安檢,服從安檢現場管理。對不配合安檢或擾亂安檢秩序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八條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落實對城市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的監督指導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督促運營單位落實安檢主體責任,對非法攜帶違禁物品及擾亂安檢秩序等案事件進行查處。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運營單位完善車站客流流線設置、設施設備布局,確保符合反恐防范、安檢、治安防范需要。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九條運營單位承擔安檢主體責任。
第十條運營單位委托實施安檢的,負責組織被委托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安檢工作。
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應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檢工作責任體系,明確主管領導,設立安檢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檢管理、督導人員,落實車站屬地管理責任,明確車站安檢工作負責人。
(二)建立統一考核、統一培訓、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的安檢工作管理體系和保障體系。
(三)制定安檢勤務管理制度、考核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實施方案、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
(四)設置軌道交通車站安檢點、劃定安檢區和通道、配備明顯標識指引,對安檢區域實行統一管理。
(五)配備經國家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符合行業標準的安檢設備,健全落實安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維修、設備更新等制度,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對不符合安全標準和條件的,及時修復或更新。
(六)依法依規申報安檢費用,購買安檢服務,并組織開展安檢工作;及時發放安檢服務合同規定的應付資金。
(七)嚴格審查安檢公司以及安檢員的合法資質,落實安檢員招錄、培訓、考試、使用等制度,確保安檢員符合崗位要求。
(八)加強安檢隊伍管理,定期組織安檢公司開展矛盾糾紛風險排查和法制教育,并做好管控化解工作。
(九)建立聯勤聯動機制,將安檢隊伍納入車站最小應急單元,發動安檢員參與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定期開展應急處置訓練和演練。
(十)建立并落實安檢工作宣傳機制,利用車站及列車上的廣告燈箱、電子屏、電視等載體加強安檢工作宣傳。
(十一)建立健全安檢工作投訴、意見處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受理、調查、處理、反饋有關舉報和投訴。
(十二)落實情況報備、報告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安檢工作數據、隊伍管理等相關情況。
(十三)建立健全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反恐防范、治安管理的工作機制,依法留存安檢工作中形成的監控、影像等資料,公安機關依法需要調取數據的,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四)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安檢點位設置、標識指引、設施設備、人員配置、操作程序、查獲物品處置等工作,及時整改問題和風險隱患。
(十五)定期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召開安檢工作聯席會議。
第三章安檢區設置
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安檢方面的場地、用房等,要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文件中設置公共安全專篇并納入安檢內容,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審批時要以書面形式聽取公安機關意見。
第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要求設置安檢點位,嚴禁擅自撤并安檢點位。
第十四條安檢點原則上按照“入口—通道—站廳連接通道處”的優先順序進行選點設置,每個出入口或直接連接站廳的每條通道原則上至少設置1個安檢點,并充分考慮反恐防范、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需要。
第十五條安檢點的位置選擇應充分考慮站內的客流組織、客流量、站內設施、環境等因素。
第十六條安檢點應設置清晰的安檢引導、指示標識提醒進站人員接受安檢和防止進站人員逆行規避安檢。
第十七條安檢點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實時監視安檢現場情況,監視和回放圖像應清晰顯示安檢區人員聚集情況、清晰顯示放置和拿取被檢物品等活動情況。安檢信息存儲時間不得少于90日。
第十八條每個安檢點前應在顯眼位置張貼安檢工作規定、公告、禁帶物品和限帶物品目錄等文件。
第四章安檢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鼓勵推廣應用智能、快速的安檢新技術、新產品,探索發揮大數據優勢,提高安檢查驗的效果和精準性。鼓勵采用租賃的安檢設備供應模式,持續更新安檢新設備和新技術。
第二十條安檢設施設備應為半固定狀態,在緊急狀態下可移動位置,確保不影響疏散。防暴器材應置于安檢工作人員視線及控制范圍內,防止被非安檢人員利用。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組織安檢公司定期對安檢設備、設施和儀器進行檢測。安檢點應存放檢測報告供查閱,炸藥探測器、液體探測器等設備的維護應根據行業標準要求執行。
第五章安檢員配置和崗位要求
第二十二條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應加強車站各時段客流預判,落實客流實時監控,合理配置安檢員數量,提前做好安檢點大客流應對準備。
第二十四條運營單位應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制定安檢點等級、客流峰段劃定標準,按照安檢點等級、客流峰段配置安檢員數量,并及時報告等級、峰段調整情況。
第二十五條每個車站應適當增配安檢機動力量,確保每個安檢點在崗人員人數充足。重點時段應增加安檢客流控制崗位人員和其他安檢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每個車站應結合安檢點布局,單獨安排安檢巡視人員,對規避安全檢查行為進行制止。
第二十七條每條城市軌道線路應根據實際情況,額外配備流動安檢隊伍,用于列車巡檢或支援安檢壓力較大的安檢點。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結合實際運作情況細化安檢指揮員、引導員、判圖員、手檢員、復檢員等崗位職責。
第二十九條運營單位對安檢員配置進行調配時,應當按照調配后的人員配置情況,對各崗位分工進行再劃定,明確調配后安檢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確保人員減少后原崗位職責無疏漏。
第三十條除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指派安檢員在崗期間從事與安檢無關工作。
第六章安檢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條安檢工作按照“引導—檢查—定性—處置”的程序,使用通道式安檢機、通過式安檢門、手持金屬探測器、液體探測儀、炸藥探測器等安檢設備,按照“全面安檢、人物同檢、逢疑嚴檢”的原則對進入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常規安檢操作流程:
(一)引導受檢人員通過安檢門,并將行李或包裹放入通道式安檢機接受安檢。
(二)發現疑似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以及無法判斷性質的可疑物品時,請受檢人員配合對包裹或人身進行復查;復查時,可使用爆炸品檢查儀、液態危險品檢查儀、金屬探測設備等安檢裝備確定可疑物性質;對經過安檢門報警的乘客,應重點復查報警部位。
(三)復查后初步認定可疑物品屬于違禁品的,對物品進行控制,確保人、物分離,并立即將信息上報站方和民警,根據現場情況,組織進行先期處置;復查后初步認定可疑物品屬于限制攜帶物品的,應按規定勸導乘客自棄該物品后進站乘車或攜帶該物品離站。
第三十三條對孕婦、身高1.3米以下著校服并持有學生優惠地鐵票的學生、行動不便人士等特殊群體進行安檢時,可視情采取手探檢測與直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實施安檢;以上人員隨身攜帶箱包進站的,應主動協助將箱包過機安檢。
受檢人攜帶的特殊物品不便或無法用安檢設備檢查的,可采取手探檢測等方式進行安檢。
第三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檢查獲物品臺賬,如實登記查獲物品基本情況,并按照要求妥善移交、處置被查獲的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
第三十五條因客流高峰、惡劣天氣及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安檢區域發生大客流擁堵時,運營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加強客流疏導,并視情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安檢區域發生突發案事件時,運營單位應第一時間規范處置,對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第三十七條運營單位應依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有關安檢區域突發案事件的情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檢工作考核和獎懲機制,結合反恐部門、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等通報,按照內部管理制度或合同約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考評。
第三十九條運營單位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要求,及時落實整改措施。運營單位未依照本規定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站的人員和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未整改安檢風險隱患、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圖文來源:廣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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