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促進企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批)》的通知,其中提到,為減輕企業履約負擔。提出對新引進工業用地項目,不再將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承諾作為收回用地、懲戒及企業失信的依據。將工業用地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改為投資服務評估協議,增強服務屬性,適當降低評估年限,減少評估頻次。需重點說明的是,各區仍按照國家集約節約用地規定及省關于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的要求,與企業簽訂協議,明確產業準入條件、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效率、退出機制、股權變更約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內容。企業相關的承諾數據作為評估數據監測數據。相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誰提出、誰評估”的原則對約定事項實施動態評估,實行周期管理。(廣州市人民政府)
(來源同花順,以上信息為南都·灣財社AI大數據自動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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