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上看到一個提問:試想《亮劍》中,如果李云龍不想獨吞騎兵營,分給鐵三角一人一個騎兵連,會有什么好處?
對此,我只能說提問者壓根不懂八路軍的管理。
實際上,八路軍對戰利品的處理,可是有很嚴格的紀律的,正如《三大紀律八項主義》里唱的:不拿百姓的針和線,一切繳獲要歸公。
這一原則可是寫到了八路軍的紀律里,1947 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關于重新頒布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訓令》可是明確將 “一切繳獲要歸公” 列為三大紀律之一。
而這個原則最早可以追溯到1928年,教員在井岡山提出的”打土豪要歸公“,后來逐步完善到所有的戰利品管理的統一紀律。
而在抗戰時,八路軍更是根據所有繳獲的武器、物資、資金必須上繳,并且由團以上的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并由上級統一分配。
比如說1937年,八路軍打響的第一戰——平型關大捷之后,當時繳獲的日軍步槍、彈藥和大衣等物資統一運到后方,部分補充前線部隊,還有一部分支援友軍。
并且,李龍云作為一個團長,是沒有權力分配繳獲的戰利品的。
《亮劍》里也可以看出,八路軍實行的是“團長管軍事,政委主政治”的雙首長制,而戰利品的收繳與分配,偏偏就是政委的工作。1943 年晉察冀軍區某團在戰斗中繳獲一批藥品,政委全程參與清點,并優先分配給傷病員。
除了政委負責分配,在團級以上的單位還設置了供給部,對戰利品進分類管理,1944 年冀中軍區規定,繳獲的糧食需由供給部統一調配,按作戰部隊、地方武裝、群眾支援比例分配。
至于這些戰利品怎么分配的,也是有相關的流程的。
先說武器與彈藥,優先補充作戰部隊。主力部隊優先獲得先進裝備,地方武裝則配備老舊武器。1940 年百團大戰期間,八路軍將繳獲的日軍九二式重機槍配屬給129師主力團,而地方游擊隊僅獲得三八式步槍。
而技術裝備也進行了專業化管理。無線電設備、火炮等技術裝備由八路軍總部統一調配。比如說1939 年八路軍繳獲了日軍九七式中型坦克,就被送往延安軍事工業局拆解研究。
而生活物資,比如說糧食和被服,則是優先保障前線的士兵,部分救濟群眾。1942 年冀南軍區規定,繳獲的糧食按 “三七開” 分配,70% 用于部隊補給,30% 賑濟災民。
要是繳獲了現金,則是需要全部上繳,并且通過銀行兌換為邊區幣,1943 年晉綏軍區規定,繳獲的法幣需統一兌換為 “晉綏邊區銀行幣”,防止偽幣流通。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不管是李云龍,還是趙剛,他們繳獲的法幣、現大洋還是其他值錢的東西,都會換成等值的邊區幣,在根據里使用。
當然,如果繳獲一些特殊的物品,比如說日軍的指揮刀、軍旗,也不是李云龍說送給誰就可以送給誰的,會作為戰利品展品,在一些展會上展出,用于提升我軍的士氣。1944 年八路軍就在山東舉辦 “反掃蕩勝利成果展”,展出繳獲的日軍九七式望遠鏡、九四式軍刀等,吸引數萬群眾參觀。
當然,一些高級軍官的佩刀,會當成禮物送贈予國際友人,比如說在1944 年美軍觀察組訪問延安時,朱德將繳獲的日軍中將服部直臣佩刀贈送給他們,成為中美友誼的象證。
因此李云龍想將軍刀送給楚云飛,必須經趙剛打報告,經旅長或者說更高級別的首長批準后才可以。
如果私分戰利品,會有什么后果?很嚴重嘀。
根據《八路軍紀律條令》,私分戰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1943 年晉察冀軍區某連長因私藏繳獲的日軍手表,被撤銷職務并黨內警告。
如果涉及貪污或重大違紀者送交軍事法庭。1945 年冀魯豫軍區某營長私分繳獲的金條,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上級領導若失察需承擔連帶責任。1944 年某團政委因未及時制止士兵私分藥品,被記大過處分。
如果鐵三角私分騎兵營,李云龍、趙剛、孔捷、丁偉還有他們幾個團的政委都要吃瓜落,接受懲罰,記過、警告,嚴重了還會被撤職處分,甚至旅長,都有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
就問你李云龍有幾個腦子,敢私分騎兵營?還要旅長打電話來要裝備?李云龍自己就屁顛屁顛一早送過去了。
當然,也不是沒發生過這樣的事,也有處分的。1943年,晉察冀軍區機要科長劉長生因私分繳獲的日軍罐頭,被撤銷職務。
1929年1月,紅4軍進入贛南,在瑞金大柏地設伏重創國民黨軍劉士毅旅追兵 2 個團。激戰中,第 31 團繳獲敵軍官所攜《孫子兵法》,當時在紅 4 軍 31 團擔任團委組織干事的鄧華一見如獲至寶,但由于 “一切繳獲要歸公” 的紀律,他再喜歡,也只能連夜抄錄一份,將原書交公,而不是占為己有。
另外,別說私分戰利器,就《亮劍》里李云龍因為搶占倉庫物資,和兄弟部隊起沖突,還縱容手下打戰友耳光,這就違反了紀律。
在東北解放戰爭時期,就發生過東北野戰軍某縱隊私分倉庫物資的事件。
當時,部隊在作戰過程中繳獲了一批物資并存放于倉庫。但是該縱隊的一些官兵未能嚴格遵守 “一切繳獲要歸公” 的紀律,私分倉庫物資。
因為這件事,縱隊政委吳法憲作為部隊的政治主官,對部隊的這種違紀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最終在全軍會議上作了深刻的檢討。
這一事件后該縱隊被全軍通報批評。如果李云龍干了這件事,他和政委就要接受批評,整個師會因此被通報批評。
讓手下士兵打兄弟部隊戰友的耳光,這鬧到上面,也是會嚴重處理的。
1947 年修訂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明確將 “不打人罵人” 列為八項注意之一。這個紀律是從紅軍時期就開始執行的,成為官兵行為的基本準則。八路軍更是要求士兵 “說話和氣”“不打人罵人”。
李云龍出身的紅四方面軍確實存在過“官長打罵士兵” 的現象,倪志亮、王樹聲等將領因打罵部下被批評過,中央對此明確反對,教員還專門批評了郭天民 “郭鐵匠” 的體罰行為。
紅一方面軍在三灣改編后,就設立了士兵委員會,通過士兵委員會,士兵有權批評甚至罷免打罵士兵的軍官。
總之八路軍“人民子弟兵”的稱號不是白叫的,“八路軍紀律嚴”也不是一句空話,“一切繳獲歸公”這是從紅軍時就已經確立的一項紀律,是一條紅線,李云龍雖然看著有點小狡猾,但孰輕孰重,還是分得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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