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化州建總)承包化州市嘉燕悅江府項目(一期)進行施工建設,監理單位是廣東安邦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1日,四名工人到嘉燕悅江府(一期)九號樓裙樓露臺進行防水施工。14時20分許,工人吳國新在鋪設露臺臨邊的一塊防水卷材時,采用彎腰后退方式鋪設卷材,在臨邊處涉足從露臺跌落到地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化州建總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并賠償經濟損失108萬。
根據《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化州市嘉燕悅江府項目(一期)“9.21”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復函》(化府辦函〔2024〕30號)及附件《化州市嘉燕悅江府項目(一期)“9.21”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我局落實該報告的有關事項,報告對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事故責任認定為: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嘉燕悅江府(一期)九號樓裙樓露臺防護不足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防水作業工人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我局對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
處罰內容
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的行為違反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條第二項;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四、《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綜上所述,決定對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處50.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類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化州建總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違反法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
化州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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