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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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回貸款后,通常會給借款人出具收回貸款憑證。如果是借新還舊,出具憑證需要特別注意,否則可能會因操作不規范導致喪失原有的抵押權。
那么,銀行向借款人出具收回貸款憑證后又發放相同金額貸款的,能以借新還舊為名繼續主張抵押權嗎?抵押人能否以時效為由主張涂銷抵押登記?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實業公司訴某農商行、某農業公司等抵押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借新還舊情形的認定需要綜合借款主體、借款行為和雙方合意來判斷,擔保人僅承擔其真實意思表示下作出的擔保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
本案的糾紛均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一審法院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于法有據。關于案涉土地抵押權是否已經消滅。
根據2007年4月30日某農商銀行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貸款憑證的事實和與王某某簽訂兩份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事實,認定2007年4月30日王某某以“征地”為用途向長垣農商行分兩筆貸款共計600萬并簽訂的兩份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因抵押未登記而不發生物權效力。
某農商行雖主張該貸款系借新還舊,但是未對當日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貸款憑證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未提供證據證明某實業公司對所謂案涉貸款用途系借新還舊的合意書面同意,故其關于案涉貸款屬于借新還舊,基于該項債權的抵押權并未消滅的主張不能成立。
現時某某、趙某某均明確2007年4月30日的600萬元債權已經獲得全部清償,故某實業公司對2007年4月30日的600萬的擔保責任隨著主債權的消滅亦歸于消滅。
某實業公司在原一審提交的代理詞及情況說明中均明確提出本案主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且在本案一審中亦對案涉貸款的債權人某農業公司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某農業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自2013年5月發出債務催收公告后向王某某、某實業公司主張過權利,故某農商行關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某農商行是否有義務配合辦理案涉抵押權的注銷登記。根據前文論述,不論某農商行抑或某農業公司均已不享有對案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但抵押登記仍未涂銷,該權利負擔已經侵害某實業公司的利益,某實業公司主張涂銷抵押登記理由正當,故某農商行有義務配合某實業公司辦理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解押手續。
周軍律師提醒,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定并非完全統一,而是會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發生糾紛,應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依據具體證據和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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