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靴子落地”,助貸行業迎來“地震級”強監管。
4月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新規”),并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規”從總行集中管理、成本透明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維度切入,直擊行業長期存在的權責失衡、利率虛高、消費者權益受損等頑疾。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規”的要求下,商業銀行總行將從“甩手掌柜”轉向“責任主體”,與助貸平臺的合作模式,特別是隱藏在行業里的公開秘密“雙融擔”機制,也將深度整改。
01亂收費現象將得到遏制
此次“新規”出臺,最受關注的莫過于助貸機構收費的問題。
當下,商業銀行與助貸機構開展合作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固收兜底模式,另一種則是分潤模式。
在分潤模式下,資金發放與風控環節均由銀行自主完成,助貸平臺主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獲客導流、數據分析、客戶運營等科技服務,并按分潤比例收取服務費,不需要對風險損失進行兜底,因此這一模式也被稱為“輕資產模式”。
固收兜底模式則不同,在這一模式下,受獲客成本增加、借款群體下沉等影響,為了降低貸款風險,增加收入,助貸機構通常引入融資擔保機構為助貸資產增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規定,其貸款利率上限(包括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可以超過24%,但是如果主張的費用顯著背離實際損失,則超過24%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加上持牌機構承受的監管壓力傳導,所以目前助貸機構主要采取“雙融擔”的模式,即繞開常規的24%的利率定價,設置24%+X%的定價模式,引入兩家融資擔保公司,分別對客簽署兩份融擔合同。其中,24%的部分設計為資方利息+融資擔保費,X%的部分設計為融資擔保咨詢服務費。
柒財經此前根據針對多個平臺的用戶投訴發現,借款人的借貸成本很多都在36%左右,即X%為12%。而且不少消費者反映,助貸平臺的上述收費并不透明。
此次“新規”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另外,“新規”還強調,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
并且,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借“咨詢費”“顧問費”等變相收費名目突破利率上限的設計不再可行,即第二家擔保公司通過上述模式收費的操作將被禁止,借款人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上限將不得超過年化24%。這或也意味著“雙融擔”模式的終結。
但有助貸機構人士認為,從寬解讀,“新規”并未明文否定“雙融擔”模式,24%之外的費用或仍有探索的空間。
02助貸、擔保機構將面臨洗牌
資費之外,“新規”還對助貸平臺、增信服務機構的資格設置了嚴格的準入要求,且強調了銀行總行的審批責任。
其中提到,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準入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總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簽訂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含本通知相關規定。
那么,增信服務機構該具有什么的資質?“新規”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余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其代償賠付能力。由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務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增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確認其注冊資本、放大倍數、財務狀況、經營規則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防范過度增信風險。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此前,不少銀行的助貸業務多由分行主導,導致風控標準不統一、責任追溯困難。而當下,很多銀行都承擔著個貸不良率攀升的壓力。
而新規要求總行建立“全流程管理體系”,則很大程度上扼殺了相關風險隱患。當然,對于一些較為依賴助貸機構小銀行來說,這也意味著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去搭建相關的責任體系。
從助貸平臺的角度來看,則可能面臨著行業洗牌。這一方面是因為在準入門檻更高的要求下,銀行勢必會選擇注冊資本、風控能力更好的機構,而頭部機構相比較而言合規成本更低,中小機構若想夾縫中求生,必須進行差異化轉型。
另一方面,這也更加考驗助貸機構的從“流量變現”迭代至“技術賦能”的能力。實際上,去年以來,頭部助貸機構就在進一步深化以人工智能為核心驅動力的運營效率和資產質量變革,多家機構雖然撮合貸款規模下滑,但凈利潤卻同比大幅攀升。
洗牌的不光是助貸機構,與其合作的第三方擔保機構同樣也將面臨這一境遇。此前柒財經注意到,根據天眼查數據,過去一年里,業務范圍中包含“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的新增企業數量多達1076家,近3個月的新增企業數量達到246家。
而在“新規”的要求下,部分合規能力弱、業務規模小的擔保機構或也面臨著被淘汰的風險。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助貸機構為了實現將利益最大化,延伸收費鏈條,毫不避諱地自主成立擔保公司來給自身平臺的業務做擔保,這在“新規”面前,是否合規,也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了。
此外,“新規”要求,商業銀行和助貸機構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關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貸款主體、年化貸款利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服務費率、年化綜合融資成本、貸款違約后可能產生的各項息費等。同時明確,除已披露的息費項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費用。這也表明,借貸人的權益將進一步得到制度性的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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