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2月31日20時左右,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分局柏泉農場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東西湖堤坊科年輕女臨時工吳某某下班步行回家,途經徑河農場和柏泉農場交界的東流港橋時,被一名從后面追趕而來的男青年拖下公路并強奸。
接到報案后,東西湖分局刑偵科的偵查、技術人員立即驅車趕赴現場,通過對受害人吳某某的詢問,獲得如下情況:
1、受害人吳某某家住柏泉農場,距離堤坊科工作地點約30里地,原本都是騎自行車上下班的,但這次因為自己的自行車掉了鏈子,所以選擇了步行。
2、吳某某行至徑河農場場部的時候聽到場部的喇叭開始播放廣播,此時正好有一輛手扶拖拉機經過,她本想搭車,結果因為拖拉機不去柏泉農場而作罷,只好繼續步行。
老照片 手扶拖拉機
3、吳某某繼續走了不到300米后,發現前頭有一個男青年在行走。這時,那輛手扶拖拉機從她身邊經過并轉彎開走。在行走到東流港橋時因為能見度差,吳某某也見不到原本走在前面的那個男青年了。
4、吳某某剛走過東流港橋后就聽到背后橋面上有急促的腳步聲和“站住”的喊聲。
5、聽到喊聲后,吳某某回頭看去,就看到一個上身只穿一件似紅非紅的衛生衣,下身一絲不掛的男青年朝她逼過來。吳某某當即被嚇壞了,呆立當場,喊不出來又邁不動腿。那個男青年疾步上前,一拳將她打倒,然后將她拖到公路旁的斜坡下進行奸污,事后竟然穿著她的長褲逃跑。
警方對吳某某描述的受害過程覺得有些不可思議:當時時值寒冬時節,寒風刺骨,什么樣的犯罪分子能光著身子赤裸裸的守候在東流港橋?走在吳某某前面過了東流港橋的那個男青年過橋后去了哪里?犯罪分子為何要穿著吳某某的褲子逃走?
因此,部分偵查員懷疑吳某某在報假案。
警方經過反復查找,找到了經過吳某某身邊的那輛手扶拖拉機的司機,他表示:他的拖拉機屬于徑河農場實驗站,當時車上除了他以外還搭載著五個人。
在找到這五個人后,警方首先通過詢問他們當晚的行蹤排除了他們的作案嫌疑,隨后拖拉機上的六個人一致反映:吳某某和他們商量搭車的時候,一名男青年手里提著什么東西,肩上背著一個筒形背包從他們身邊走過,行走的速度很快,像是在趕路。從警方復盤現場看,案發的時候這個男人已經走過了東流港橋,這和犯罪分子是從受害人身后出現的事實不符。
案發中心現場位于徑河農場和柏泉農場自然界河上的東流港橋百余米的矮樹叢,地處偏僻,距離東流港橋10米的徑河農場轄區內有四個看地的棚子,此外附近再無人居住。四個棚子里分別住著四個人,其中三個都是年近六旬的老頭子,另外一個棚子住著的是時年30歲的徑河農場職工朱宏保。
根據現場勘察和走訪的結果,警方認為朱宏保的嫌疑很大,理由如下:
1、朱宏保的棚子距離公路最近,且在朱宏保棚子的角度可以看清公路上行走的人是男是女。
2、朱宏保平素表現不好,對婦女有言語調戲、動手動腳等流氓行為。
3、朱宏保的體態特征和被害人反映的犯罪分子的體態比較相似,以朱宏保所在的棚子和案發現場的距離,他是可能將衣服脫在棚子里,赤裸身體跑過橋進行作案的。
4、經受害人吳某某秘密辨認,一口咬定朱宏保就是12月31日晚上將她強奸的強奸犯。
為此,警方決定對朱宏保進行審查。
1977年1月1日上午,警方傳喚了朱宏保,并對他所居住的棚子進行搜查。朱宏保一開始很干脆的承認自己強奸的罪行:“昨晚天黑,我在河邊打水,看見一個女的在橋上走,就起了歹心,從橋上追過去把她奸污了。”
但很快,朱宏保就全面翻供,聲稱這是他害怕自己有流氓前科,擔心挨“大記憶恢復術”而胡編的,這可把負責審訊他的偵查員氣得紅溫,你當人民警察是這么好糊弄的?隨即就真給他整了一輪“大記憶恢復術”,結果即便挨了“大記憶恢復術”,朱宏保依然堅持自己和本案無關??墒橇硪贿?,受害者吳某某情緒激動的堅持認為朱宏保就是強奸她的兇手,這樣一根筋變成兩頭堵了。
此外,受害者聲稱犯罪分子穿走了她的褲子,但是警方搜遍了朱宏保住的棚子也沒有搜到那條褲子,朱宏保也表示根本不知道還有褲子這回事,更遑論把褲子藏在什么地方,因此幾輪審訊下來,警方始終無法坐實朱宏保的犯罪事實,只能在1月2日解除對朱宏保的拘留審查,改為監視居住。為此,受害者吳某某和其家屬還在東西湖分局大鬧了一通,指責警方私放壞人,搞得警方一時間里外不是人,非常被動。
為此,警方再度分析案情,首先肯定此案不是假案,而是真實存在的,且從受害者的表現和近期思想狀況看她也沒有制造假案的動機。但為了進一步了解案發細節,警方再度深入現場進行復勘和復盤,同時再度對受害者吳某某進行補充詢問。
經核實,受害者走到徑河農場場部時廣播喇叭響起的時間是17時50分,按受害者當時步行的速度計算,從場部走到案發現場需要25分鐘左右,因此犯罪分子的作案時間可以確定在18時20分上下。
受害者說她是走過東流港橋100多米后聽到橋上有跑步聲并聽到有人喊“站住”。但經復盤后發現,當時刮著北風,在這種情況下百米開外是根本聽不見人的跑步聲的,更加辨別不出人影,因此受害人吳某某聽到跑步聲時,犯罪分子不應在橋面,而是距離她20米左右的公路上。因此,警方判斷當時走在吳某某前面的那個男青年和案發時出現在吳某某身后的犯罪分子很可能是同一個人。
根據復盤,犯罪分子作案后應該進入柏泉農場轄區,因此排查的重點就放在柏泉農場。不過,柏泉農場有十幾個單位近百個生產隊,還有一個強勞農場。且此時正值元旦假期期間,人員流動較大,排查極為困難。
為此,警方對現場再度進行復勘,結果發現:現場前面有一片偏僻而又隱蔽的地方其實更適合作案,但為何犯罪分子沒有選擇這里作案,而要在不太隱蔽的矮樹叢呢?
帶著這一問題,警方對走訪了柏泉農場經常走這條路的職工群眾,結果職工楊某某證實:發案當晚他騎自行車回柏泉農場,路過現場的時候應該是案發后,但是他沒有看到任何人。
警方經過研究分析認為:現場前面約200米處有一條通往東湖大隊的小路,犯罪分子選在不太隱蔽的矮樹叢進行作案并不是因為地形不熟悉,恰恰相反是為了逃跑方便。如果他選擇在那片偏僻而隱蔽的地方作案,在楊某某騎車經過的時候是有一定幾率發現在那里有人的,要是被發現,就很可能被楊某某攔住。
這進一步證實了犯罪分子就來自柏泉農場。
隨即,警方在柏泉農場黨委的大力支持下召開各大隊支部書記、民兵連長、治保主任和其他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會上公開了案情,布置排查任務,要求深入發動人民群眾,將案發那天18時30分以后回來的年輕男子一個不漏地報上來由警方逐個審查,重中之重就在東湖大隊。
老照片:開群眾動員會
很快,排查結果出來了——東湖大隊下放知青吳傳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如下:
1、吳傳斌12月31日上午回漢口的家中,當晚20時返回生產隊,具有作案時間。
2、案發地點是吳傳斌歸隊的必經之路。
3、吳傳斌的身材,衣著特征以及當時身上背著的筒形背包和手扶拖拉機上的群眾目擊到的男青年的特征吻合。
警方首先對吳傳斌的住處進行秘密搜查,希望找到受害者的女褲,但一無所獲。因此大家分析受害者的褲子應該就在吳傳斌的身上,于是以檢查身體為由將吳傳斌帶到生產隊衛生室進行搜身,結果果真在吳傳斌棉襖的暗荷包中發現了受害者吳某某的褲子。
鐵證面前,吳傳斌只得認罪:
“元旦放假,我在1976年12月31日返回漢口,我母親聽說正在隊里招工,于是催我馬上回隊。當天下午,我從漢口動身,因張公堤公路修路不通汽車,只能步行。”
今日的張公堤公路
“走到徑河農場時,我看見一個女青年要求搭拖拉機,但沒搭上,我剛好從旁邊經過,聽到這個女青年要去柏泉農場,就起了奸污她的念頭。當時天色已黑,我背著包快步走到她前面,過了東流港橋后就閃到公路邊上等著。不一會兒她來了,我連忙脫光褲子和棉衣,只穿一件衛生衣,直接追上去,連喊‘站住’,那女的嚇呆了,我上去一拳將她打倒在地,然后把她拖到公路旁坡下的矮樹叢中進行奸污。”
“事后因為天太冷,怕光著身子過公路被人發現,于是就穿了那女的褲子過了公路,穿上自己的衣褲后走小路于晚上8點左右回到生產隊。回隊里后,那條女褲不好處理,只好把它藏在身上,沒想到居然被你們發現了。”
至此,本案歷經72小時的偵辦后告破,最終吳傳斌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