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公安機關已撤銷案件,處50萬元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株稅三稽罰〔2025〕X號
茶陵縣金X建材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30224XXXXXXXXXX)
經我局(所)于2019年10月31 日至2020年07月01日對你(單位)(地址:茶陵縣XX街道辦事處XX村XX商住樓X棟XX室 )2019年02月13 日至2019年09月12 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其他相關稅種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你單位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你單位共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文三聯無金額限制版)39份,開具29份<其中紅字(負數)2份>,作廢4份,結存6份;2016版增值稅普通發票(二聯折疊票)10份,結存10份。
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7份,金額2441831.44元,稅額244043.56元,價稅合計2685875.00(其中:開具給安康市福X礦業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發票代碼:4300183130,發票號碼:N0:00609517-00609522,00612306-00612309,03192733-03192742貨物名稱:運輸服務,稅率9%,金額1,834,862.40元,稅額165137.60元;開具給克拉瑪依市廣X石油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發票代碼:4300183130,發票號碼:N0:03192743-03192747,貨物名稱:鐵礦石,稅率13%,金額447677.00元,稅額58198.00元;開具給新余市晏X工貿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代碼:430192130,發票號碼:N0:03292016-03292017,貨物名稱:鐵礦石,稅率13%,金額159292.04元,稅額20707.96元)。
另你單位2019年9月開具紅字(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代碼:430192130,發票號碼:N0:03292018-03292019,貨物名稱:鐵礦石,銷售額-159,292.04元,稅額-20707.96元,應于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截止2020年4月30日尚未進行納稅申報。
1.對實際經營場地核查:經實地檢查核實,發現你單位注冊生產經營地址:茶陵縣XX街道辦事處XX村XX商住樓X棟XX室,是一處毛坯套房(已鎖),尚未裝修,無辦公人員、無辦公設施、無貨物存放地、無辦公設施標志、標牌,你單位無實際經營場地。
2.對財務賬簿、會計憑證、涉稅資料核查:經多環節檢查核實,你單位沒有建立賬簿,也沒會計憑證。檢查人員從金三征管系統一戶式查詢發現你單位進行納稅申報時,只進行了納稅申報,未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應報送的財務報表資料。
3.對開具發票購銷業務的貨物流、運輸流、成本費用的核查:(1)你單位不能提供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涉及的貨物-鐵礦石銷售業務購進、銷售過程中與成本、費用相關的單據和購銷業務經濟合同;(2)你單位不能提供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涉及的提供運輸服務—道路運輸業務中與成本、費用相關的單據和購銷業務經濟合同。
4.對開具發票購銷業務資金流向的核查:經查詢你單位在茶陵縣浦發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開戶賬戶(2401015474XXXXXXXX)資金往來流水:該賬戶顯示你單位收到安康市福X礦業有限公司匯入款2筆,金額146000.00元,占開具發票總金額的7.3%;收到克拉瑪依市廣X石油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匯入款1筆,金額50000.00元,占開具發票總金額的9.88%。新余市晏X工貿有限公司沒有回款(購方支付貨款)記錄。存在開票金額與受票方實際回款(購方支付貨款)金額嚴重不符。
5.你單位系商貿企業,按理銷售的貨物必定有相應的貨物購進,檢查發現無對應所銷售的貨物購進,進項稅額9203.54元為非對應企業所銷售的貨物購進的進項稅,發票開具品名與注冊登記經營范圍完全不符。
6.檢查人員在檢查期間,多次進行了生產經營場地現場走訪調查、多次電話聯系你單位法人,均無法聯系上。稅務主管機關、稅務稽查機關相關各種涉稅法律文書已通過公告送達,確認你單位已走逃(失聯)。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筆錄》、對財務負責人蒯X的《詢問調查筆錄》(第1次),用于證明企業無實際經營場地,法人無法聯系,也未建立賬簿等情況。
證據二:《銀行對公賬戶對賬單》1份、《銀行交易流水憑證》3份,用于證明資金往來情況。
證據三:國家稅務總局茶陵縣稅務局思聰稅務所核實并確認的企業原始登記及相關涉稅事項的證明,用于證明企業登記情況。
證據四:檢查人員從金稅三期稅收征管系統查詢打印并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企業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及增值稅發票領購、開具、結存信息,用于證明企業的申報情況及發票領用存情況。
證據五:一戶式征管查詢分析新系統的導出資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29條)導出》,用于證明發票開具明細情況
證據六:《稅費欠繳明細清冊--一戶式》及茶陵縣稅務局思聰稅務所公告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催告書》,用于證明企業開具的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共欠繳的各項稅費情況。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你單位在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對外開具增值專用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5號)第四十五項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8號)第一條第(三)項:“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因公安機關已撤銷案件,決定對你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處以50萬元的罰款。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50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茶陵縣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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