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判決,彰顯了司法系統保護創新企業、打擊職場不當行為的價值導向。,特別對掌握核心技術的人員離職,法律對其約束更嚴格。
以案釋法499,違反約定離職交接義務賠償案
本案的判決,彰顯了司法系統保護創新企業、打擊職場不當行為的價值導向。,特別對掌握核心技術的人員離職,法律對其約束更嚴格。
一.案情簡介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研發工程師,雙方訂立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離職時必須辦理工作交接,歸還技術資料、研發工具等,若因未交接造成損失,需據實賠償。工作2年后,李某突然提出辭職并當天離職,且拒絕交接工作,導致公司研發項目停滯,雖緊急招聘替代人員,因研發進度延誤,公司未能按時交付樣機,向客戶支付了違約金。
公司提訴。
法庭審理后認為:李某未履行告知義務,拒不交接構成違約,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判決李某賠償公司5萬元。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對勞動者的警示是:離職不是“說走就走”,拒不交接要構成違約,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被認定為惡意不交接,那后果會更嚴重。
1.從民事賠償的角度看,可能會掏空你的錢包:你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為補救支出的費用、違約金、客戶索賠等;可能還需要賠償間接損失,如用人單位項目延誤喪失商業機會賠償等。
2.可能會踩中法律紅線:如果離職時惡意刪除數據、毀損設備,導致公司生產癱瘓的;私自帶走核心技術資料離職后泄露或使用的,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等,會遭到刑法的追究。
3.可能會被拉入“職場失信名單”,導致職業生涯危機。
勞動者安全的離職法有3點:
1.留痕操作:提交辭職信時書面簽字+拍照留存,微信/郵件同步發送,避免公司抵賴“未收到通知”。
2.制作交接清單:雙方簽字,復印留存。
3.離職證明: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注明已完成工作交接。
離職提前30天通知是法定義務,即使公司沒有明文規定,勞動者也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的判決,彰顯了司法系統保護創新企業、打擊職場不當行為的價值導向。,特別對掌握核心技術的人員離職,法律對其約束更嚴格。
三.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37條:正式勞動關系: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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