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走進某個餐廳大快朵頤,可曾想到,自己有可能被直播?據報道,近日,有網友發帖反映,某餐飲店在直播時拍攝到了顧客用餐的畫面。網友覺得不適,表示不想再去該門店用餐。此帖發出后,引起了公眾的熱議。
直播模式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網絡生態。人人都可以手持攝像頭,人人都是主播。從商業的角度看,餐廳開展直播,方便了商家與消費者溝通交流,某種程度上增加了消費者對商品服務提供者的黏度。一旦商家通過直播成為網紅,帶來的商業效益更是難以估量。因此,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直播模式,以拓展商業空間。
但是,對于很多消費者來說,如果不經同意被直播,感覺并不那么美妙。在很多人看來,在大庭廣眾、眾目睽睽之下就餐,任由他人對自己的就餐過程品頭論足,怎么說都不是一件自在的事情,即便是心理素質良好,也很難做到“波瀾不驚”,畢竟個人的行為受到了不當侵擾。
從法律上講,餐廳直播顧客用餐,有侵犯個體的人格權利之嫌。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及隱私權利也受到嚴格保護。直播這種商業行為,并不具備天然的免責性。
倘若餐廳想要毫無麻煩地直播,只有兩種辦法:一種是鏡頭遠離顧客,避免將顧客納入直播畫面中,成為直播的一部分,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利。另一種辦法則是,事先告知消費者,并且征得他們的許可。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中,也明確了“知情”“同意”的基本原則,如果不是“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等,有關主體不能擅自處理個人信息,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后果。
類似餐廳直播顧客用餐現象,并非個案孤例。此前,有媒體報道過,某火鍋店老板喜歡在店里做直播,以此招攬生意,有顧客入鏡直播間后,認為火鍋店老板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將其告上法庭,最終獲賠500元。其實,隨著直播的全民化、全域化,不僅是在餐廳,機場,醫院、地鐵站、火車站乃至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都是一些主播經常直播和拍攝短視頻的場所,常有行人不慎走進直播畫面的情況,有的可能一笑而過,有的則引發沖突糾紛。
這種現象究其實質,還是直播者逾越了權利的邊界。法律雖然賦予了個人和組織以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不能隨心所欲,必須在一定的邊界內行使,否則就變成了權利濫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即從基本大法的高度,劃出了行使權利的“游戲規則”。
其實,在《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等法規中,也規定了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網絡主播不得在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拍攝或播出,同樣要求直播者具有邊界感和分寸感,不能天馬行空、我行我素。在司法實踐中,多地法院給出的維權判決,體現出規范網絡直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鮮明態度。
對于市場主體來說,網絡流量固然重要,但守法是最基本前提,任何時候都不能棄若敝履。無論餐廳直播顧客用餐,還是在其他公共場所“街拍”,都是在追逐流量中迷失自我、突破權利邊界,不僅沖破了公眾容忍的底線,也與法律規定格格不入。有關部門的監管需要跟上,而商家和公眾的法律意識也要加強。
(作者系法律學者)
(作者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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