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然而,前有青島汽配城地下代孕事件,最近又發生“17歲少女為50歲男子代孕生雙胞胎”。專家建議,可以考慮在刑法中增設打擊代孕的相關罪名,明確規定代孕(至少是商業代孕行為)為犯罪行為。
所謂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現代醫療技術,為他人妊娠、分娩的行為,可分為完全代孕、部分代孕或無償代孕、有償代孕。目前世界各國對待代孕的態度有所不同,有的允許所有形式代孕,有的允許非營利性代孕。而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均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供代孕相關服務。
現實情況是,禁而不止,已經發生多起代孕事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涉及代孕的幾方,即醫療機構、代孕婦女、中間人、代孕委托人,在利益驅使下各有所需。前三者為獲利,而后者是為了圓“生子夢”。另一方面,禁止代孕的規定僅停留在部門規章層面,立法效力層次偏低,只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涉足代孕,禁令的威懾力不足。
在此情形下,專家建議在刑法上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有一定道理。雖然《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目前我國《刑法》中并沒有將代孕規定為犯罪。這意味著所謂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更多是一種嚇唬,而無實際性的約束作用。那么,代孕能否入“刑”,就成為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從代孕社會危害性來說,“代孕入刑”應提上立法議程。從“代孕行為割裂傳統親子關系,明顯違背人類倫理,侵犯了女性的人性尊嚴,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非法代孕實質上嚴重擾亂醫療衛生秩序,侵害、威脅公民人身權和人格權,法益侵害性已然達到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聲音看,“代孕入刑”的理由綽綽有余,要早日入“刑”。
特別是有償代孕或者商業代孕,有必要堅決寫入《刑法》予以禁止。無論是醫療機構(包括地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非法代孕服務,還是代孕委托人、中間人通過代孕達到各自目的,都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至于代孕婦女“出租子宮”的行為,即便達不到刑罰的程度,也需要必要的教育乃至行政處罰。如此才能遏制代孕商業化。
另外,是否有限放開部分代孕或無償代孕,近年來也引起爭議。2015年12月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中刪除了禁止代孕的相關條款,這曾引發了有限放開代孕的猜想。考慮到部分家庭“想生生不了”,我國需要生育率優化人口結構,且不少國家允許代孕,所以,是否有限放開代孕,也是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從目前種種跡象看,代孕是被完全禁止的。除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明確禁止外,2023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14部門聯合印發《開展嚴厲打擊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專項活動工作方案》,明確表示,嚴厲打擊買賣精子、買賣卵子、代孕等違法犯罪行為。這將代孕歸入違法犯罪。
也就是說,目前要依法打擊一切代孕行為。對于非法代孕的涉案嫌疑人,有的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表明,對非法代孕追究刑責也不是一句空話。鑒于相關問題爭議已久,該有個權威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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