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成員吳欣潼
筆者曾在《美國原產地規則簡述》一文中簡要介紹了美國原產地規則,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商品原產地的認定并非機械的一一對應關系,商品的成分組成、價值構成以及加工工序等均會對原產地的認定產生影響,其認定具有不確定性。面對這種情況,出口商可以考慮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 下簡稱“CBP”)申請原產地預裁定。本文擬對美國原產地預裁定規則進行簡要介紹,希望能為從事國際貿易、海關合規及跨境投資的企業與專業人士提供實務參考,更好地應對原產地規則帶來的合規挑戰與商業機遇。
美國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下簡稱“CFR”)Part 177 Subpart B規定了原產定預裁定的一般規則,現概述如下。
一、美國原產地預裁定的分類
美國原產地預裁定可以分為咨詢裁定(Advisory Ruling)和最終裁定(Final Ruling)。
咨詢裁定是指,由CBP總部法規和裁決商業和貿易便利化處處長發布的不具約束力、不可審查的書面聲明,其作用僅是提請注意與原籍國有關的既定解釋或法律原則,而不將其應用于一組特定的事實。如果出現以下情況,CBP將發布咨詢裁決以回應最終裁定的請求:(1)該申請實際上是在尋求一般信息,而不是最終裁定。(2)請求不完整或不符合CFR§177.25(a)規定的要求,或者(3)由于任何其他原因,無法發布所請求的裁定,CBP認為咨詢裁決提供的一般信息可能對提出請求的一方有所幫助。咨詢裁定不屬于CFR§1581(h)條規定的進口前裁定。
最終裁定是指CBP國際貿易辦公室法規和裁決執行主任為回應原產地預裁定書面申請而發布的具有約束力的司法審查聲明,該請求解釋和應用與原產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規定并適用于一組特定事實。該最終裁定可在商品實際申報入境前向利害關系方簽發。
二、美國原產地預裁定的申請主體
根據CFR 177.23,可以申請原產國裁定的主體包括:
(a)外國制造商、生產商或出口商,或美國商品進口商;
(b)美國的同類產品制造商、生產商或批發商;
(c)受雇在美國制造、生產或批發同類產品的勞工組織或其他工人協會的美國成員;
(d)其大多數成員在美國制造、生產或批發同類產品的貿易或商業協會。
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原產地預裁定申請,也可以經正式授權的律師或代理人代表個人或組織提交。公司提交的申請應由公司高管簽署,合伙企業提交的申請應由合伙人簽署。
三、美國原產地預裁定申請的形式及內容要求
CFR§177.25規定,原產地預裁定申請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向CBP總部國際貿易辦公室法規與裁決執行主任提出。
對于咨詢裁定的申請,應包含能使海關向請求人提供與特定原產國有關的適用法律原則或公認解釋的信息。
對于最終裁定的申請,應包含以下信息:
(1)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人的主要營業地,以及申請人根據CFR§177.24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的聲明;
(2)申請確定原產國的商品描述;
(3)申請確定商品所屬的國家或地區;
(4)能使海關確定物品是否為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產品的進一步信息;
(5)申請確定原產國的商品的具體采購事項。
四、美國原產地預裁定之聽取意見
申請人可請求CBP對原產地預裁定申請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口頭討論(Oral Discussion),該請求應當在提交裁定申請時以書面形式提出。
口頭討論會議并非必經流程,只有當負責審議裁決申請的海關人員認為有助于所涉問題作出裁決,或考慮作出與裁決申請中主張相反的裁定或結論時,才會安排此類討論會議。安排會議的目的是讓各方有機會自由、公開地討論裁決申請中的事項。因此,除非任何一方在會后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約束,否則各方不受會議期間明示或暗示主張或同意的任何論點或立場的約束。本次會議亦不會發布最終裁決結果。
如果會議請求獲準,將通知請求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就裁決申請中所述事項安排的會議不得超過一次,除非負責審議裁決申請的海關人員認為有必要舉行額外會議。
會議申請獲準者可由律師或其他代表陪同出席會議,也可指定此類人員代其出席會議。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書面記錄,載明在會議期間提出的任何及所有補充資料、文件和證物,并將其納入海關總署的有關檔案。
五、美國原產地預裁定之審核與發布
對于符合相關要求的咨詢裁定申請,海關將迅速發布咨詢裁定。
對于符合相關要求的最終裁定申請,海關將迅速發布最終裁定。如果申請不符合要求,海關可以拒絕簽發最終裁定,也可以簽發咨詢裁定。
如果最終裁定申請中包含具體采購信息,海關將先于所有其他申請(包括咨詢裁定和最終裁定)予以考慮。
六、最終裁定的公布與司法審查的提出
所有最終裁定的通知應在最終裁定發布之日起60天內在聯邦公報上公布。
利益相關方可在聯邦公報公布最終裁定后30天內申請對該裁定進行司法審查,并可在拒絕發布最終裁定后30天內申請對該拒絕進行司法審查。國際貿易法院對審查根據本分部分(CFR Part 177 Subpart B)作出的最終裁定或拒絕作出最終裁定擁有專屬管轄權。
上述規則主要適用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項下的商品,優惠原產地規則項下的商品如擬申請原產地預裁定,還需要結合具體條約、協定的內容進一步補充細化。總體而言,美國原產地預裁定制度有助于增強貿易合規的可預期性,減少法律適用爭議,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同時也可以為企業優化供應鏈布局提供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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