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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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偵查工作終結。
既然偵查都結束了,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為何又被退回來繼續偵查,是不是出什么事了?
這當然意味著案子存在問題,但具體是什么問題,好事還是壞事,需要具體分析。
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存在漏罪漏人等情形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一個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最多是兩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無論偵查結果如何,一個月到期了就必須結束偵查,把案子重新送回檢察院。
實務中,檢察院什么情況下會退回補充偵查?
一是案子有“硬傷”。
比如,核心事實沒有查清,涉案事實與構罪要件之間對不上,不能確認當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就無法認定是詐騙罪還是民事欺詐;不能確認非法經營數額,就無法認定是非法經營罪還是一般行政違法;不能確認當事人是組織、領導者,就無法認定是傳銷犯罪還是傳銷違法。
此時,必須要求公安就核心事實進行針對性的偵查、取證。
二是案子證據不夠充分。
比如,缺少關鍵證據,不敢貿然定性,當事人的口供不穩定或與同案人供述、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涉案金額相關的言詞證據、書證、物證之間沒有形成閉環,電子數據的原始介質來源不明導致檢材可能被污染,相應的鑒定意見結論無法采信。
此時,這樣的證據鏈看似完整,實際上漏洞百出,經不起辯護人的質證,于是要求公安重新偵查,對存疑證據“打補丁”。
三是案子本身問題不大,但有一些程序上的瑕疵。
比如,當事人的部分口供有反復,需要重新提訊,將不穩定的供述內容固定下來;物證、書證的搜集過程不夠規范,缺少見證人或扣押清單,需要補正相關手續。
于是,為了把這個案子辦得更“完美”,會要求公安補充偵查,把程序漏洞給堵上。
所以,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好事還是壞事?
不好說,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一般來說,案件定性確實有問題,檢察院不敢輕易起訴,才會去補充偵查,如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不能查清的,檢察院必須作出(存疑)不起訴。
實務中,案件定性或證據方面的重大問題,往往不是檢察官自行發現的(案子太多了,來不及細看),而是辯護人在會見、閱卷之后策略性地提出。
另一方面,如果司法機關是“帶著任務”要求補充偵查的,其目標就不是解決“存疑”,而是“補強”定罪證據,這意味著案件走向不太有利,就需要從具體案件事實、證據和程序上深度介入,提出針對性的辯護意見。
無論如何,一旦案子被退回補充偵查,意味著案件確實“有問題”,但也不要盲目樂觀或擔心,在這個關鍵節點,最重要的還是及時閱卷,圍繞當事人的涉案事實和證據去分析退偵的可能原因,制定應對策略,并主動提出有利的辯護意見,以幫助檢察院作出更客觀、合理的判斷,為后續爭取不起訴、緩刑甚至無罪作好謀劃和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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