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欒海明 通訊員 崔存星
濟南一男子飲酒后駕車,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其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03mg/100ml。在醫(yī)院等待提取血液樣本期間,該男子趁民警不備自行離開,未進行血檢。這種情況下,法院怎么判?近日,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李蓮審理該案。
2024年2月,被告人趙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趙某在醫(yī)院等待提取血液樣本時,趁民警不備自行離開,未進行血檢。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趙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03mg/100ml。同日,趙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趙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趙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已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官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趙某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本應從重處罰,鑒于其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現(xiàn),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預繳了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酒后駕車得不償失,不僅繳納高額罰金,還要失去人身自由。如果造成嚴重后果,還有可能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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