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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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充分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用人單位沒有同勞動者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主張11個月。那么在個體工商戶打工的人員可否依據這一法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呢?本文與大家一起探討這一法律問題。
一、基本案情
大聰明在西安注冊經營了聰明便利店,系個體工商戶。2019年6月,小趙應聘到聰明便利店工作。工作期間,小趙接受聰明便利店的管理,遵守相關規章制度,穿著相關工服,佩戴工牌,長期穩定開展工作,其工資由大聰明通過微信或者銀行轉賬每月定期定額發放,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2年8月,小趙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聰明便利店應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的工資差額。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趙的主張。大聰明不服,起訴至法院,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多個階段,審判機關仍支持小趙的主張。
二、司法觀點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的規定,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則。
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三、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上述法條,個體工商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在未簽合同的情況下被辭退,也有權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通常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承擔,因此即使個體工商戶注銷,其經營者或出資人仍需承擔原個體工商戶未履行的工資支付義務。
律師提示廣大個體工商戶,依法合規用工,同勞動者簽訂符合關系特征的協議,及時對雙方關系作以明確。若實際存在勞動關系,則應當依照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定期發放工資等。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個體工商戶可能通過虛構外包關系、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規避勞動法,但這種行為可能構成違法。個體工商戶應避免采取類似行為,以免因違法用工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
勞動者也應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以證明與個體工商戶存在實際的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向專業法律人士咨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賈特律師 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副主任助理、黨支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西安浐灞國際港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陜西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工作隊成員、陜西省圖書館“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項目公益律師
業務領域:企業合規、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合同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
部分客戶: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網信辦、西咸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陜西契闊榮建設工程公司、西安諾圓安親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實業集團、四川神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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