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網友咨詢: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就等于無責嗎?
李連英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并不意味著無責。
交通事故發生后,因事故各方陳述不一致,事發現場沒有監控視頻,事故現場又被破壞等等,交警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及責任無法認定。交通事故中無法認定雙方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提起訴訟后,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以及事實判決。
李連英律師補充: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李連英律師
河北張艦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參與處理了許多民商事案件、刑事辯護案,專注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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