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來,我們已對轄區所有公園、人流密集街道的‘野藥’‘保健品’攤點進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共發現并整改相關問題12件。”近日,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檢察院檢察官回訪時了解到,自2024年9月收到檢察建議以來,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對轄區藥店進行了地毯式監督檢查,重點排查藥品進購、儲存、銷售及處方藥管理等環節風險隱患,同時監督檢查線下藥店的網絡銷售行為,堵塞監管漏洞。這一系列整改舉措,源于一起由群眾舉報而引發的銷售假藥案。
“追風活血散”被舉報
付某一直有腰腿疼的老毛病,2022年12月,有熟人向付某推薦了“謝大夫”。聯系上“謝大夫”后,付某簡單描述了癥狀,“謝大夫”回復稱吃他的藥就會明顯好轉。隨后付某按照報價向其轉賬220元購買了一包藥。幾天后,付某收到一份快遞,里面是100份小包裝白色粉末。
“藥包里還有一張卡片,上面寫著‘民間秘方追風活血散’字樣,還標有主治療效、注意事項等信息。但是沒有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批準文號等信息,連成分都沒有標注。”付某介紹,收到藥后,他懷疑是假藥,便帶著藥到公安機關報了案。
“接到報案后,我們根據付某提供的線索找到了多名從社交軟件上找‘謝大夫’買‘民間秘方追風活血散’的群眾,藥品外包裝基本一致,藥粉的外觀也一致。”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的辦案人員介紹。
公安機關隨后將藥粉送到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進行檢測鑒定。經檢測,藥品中含有“吡羅昔康”成分(“吡羅昔康”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保健品、普通藥品中添加的化學成分,開發含“吡羅昔康”的復方制劑,必須經過國家藥監部門的審批)。2023年4月,公安機關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
順藤摸瓜溯源“謝大夫”
偵查人員順著快遞信息發現,付某收到的藥品由安徽省宿州市某鎮居民謝某某寄出。2023年5月,偵查人員在當地快遞驛站發現謝某某寄存了30余包與付某收到藥粉外觀完全一致的物品。驛站工作人員介紹,謝某某是該鎮下轄某村的居民,經常來寄快遞。
偵查人員隨即聯系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協查,很快便鎖定了謝某某的居住地,但謝某某已經先行逃匿。其家人稱謝某某外出做生意了,不知行蹤。
通過走訪調查,偵查人員了解到,謝某某是當地一名普通村民,沒有執業醫師證書,卻售賣“野藥”多年。所謂“民間秘方追風活血散”只是將田間野草曬干磨粉,加入從藥店購買的消炎藥、止疼片等西藥磨成的粉末混合而成,然后包裝出售給外地人。
偵查人員前往快遞公司調取了謝某某郵寄到各地的快遞清單,清單顯示,從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謝某某共通過快遞公司向全國發貨2963單。
“初步判斷,這2963單應該全是謝某某寄給各地被害人的‘追風活血散’。據付某等人介紹,謝某某每次都是100小袋起售,一小袋1塊錢。快遞清單反映出謝某某的持續作案時間長,而且被害人覆蓋全國各地,社會危害性較大。”鑒于此,公安機關決定對謝某某網上追逃。
2023年5月,經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民間秘方追風活血散”未標明藥品注冊證號等基本信息,未標明成分及含量,并且檢出有化學藥品成分“吡羅昔康”。根據藥品管理法第98條第1款第2項規定,“民間秘方追風活血散”符合“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情形,為假藥。
破解銷售金額認定難題
2024年1月,謝某某在江蘇省徐州市被抓獲。到案后,謝某某辯稱自己銷售的藥粉是從鎮上一位老人處購買,并稱因自己也有腰腿疼的毛病,服用后覺得效果不錯,才購買帶往甘肅、寧夏等地銷售。關于銷售金額,謝某某表示僅銷售了1萬余元,個人獲利約5000元左右,這與偵查人員此前調取的快遞信息明顯不符。
“按照快遞單上收貨人信息逐一排查既費時又費力,且部分收貨人已無法聯系到本人。”偵查人員介紹,如何證明謝某某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并準確認定銷售金額成為難題。為此,公安機關邀請白銀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
“該案電子數據缺失,犯罪數額不明確,犯罪嫌疑人對于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有諸多辯解,且存在犯罪產業鏈。”承辦檢察官介紹。依法介入后,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提出三點取證建議:及時提取固定電子銷售數據,詳細比對快遞賬單與謝某某微信賬單中的付款人員名單,準確認定銷售假藥的具體數額;進一步調查謝某某的從業經歷、向他人銷售假藥的聊天記錄、出售方式及價格等證據,查明其主觀上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假藥;進一步查明謝某某的上游供貨渠道和下游的二級銷售商,對制售假藥犯罪開展全鏈條打擊。
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的取證建議,調取了謝某某名下注冊的微信賬號、財付通賬號、登錄軌跡、微信賬單等信息,對其微信交易明細與微信聊天記錄進行了詳細梳理,發現謝某某共向766人售賣自制“民間秘方追風活血散”。經比對售賣記錄與快遞物流信息,兩者互相對應、印證。根據謝某某的微信賬單交易明細,謝某某累計收取上述766人的轉賬共100余萬元。
認定銷售假藥罪
“謝某某供述稱不知道藥品具體成分,但知道該藥是‘三無’產品。”承辦檢察官介紹,謝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不僅自己售賣,還積極尋找下家二次銷售,以提高銷量,獲取更高收益。結合購藥人員證言,可以認定其具有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案件證據足以證明其銷售假藥的事實。
謝某某的銷售假藥行為對不特定消費者造成了健康威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遂依法啟動公益訴訟調查核實程序。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還邀請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會商,并邀請專家及檢驗鑒定機構對鑒定結果進行解讀。
2024年5月14日,白銀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藥罪對謝某某提起公訴;6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謝某某就其行為在全國性的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以及承擔損害賠償金100萬余元。10月30日,謝某某在媒體發表致歉聲明,向社會公開道歉。12月30日,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02萬元;追繳被告人謝某某違法所得100萬余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承擔損害賠償金100萬余元。
“針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外省人馬某等從謝某某處購進‘追風活血散’并在當地銷售的事實,公安機關也將相關情況向當地進行了通報。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已經有12人被立案偵查,涉案金額達40余萬元。”辦案檢察官介紹。
在堅持全鏈條打擊的同時,白銀區檢察院還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藥品監管漏洞,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管,完善藥品追溯體系及網絡監測機制,堵塞監管漏洞,從源頭遏制假藥流入市場,積極推動行業治理。收到檢察建議后,相關部門隨即整改,構建了更加嚴密的藥品安全防線。
購藥應認準“國藥準字”
近年來,制售假藥犯罪呈現跨區域、網絡化新態勢,這些藥品通常都是沒有正規生產資質的小作坊、地下工廠,或者是非法藥品生產商制造,因為成分不符、質量不達標或者存在有害物質,極易導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藥品的生產、配方、使用等都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很難鑒別藥品的真偽。“國藥準字”是藥品生產單位在生產新藥前,經嚴格審批后,取得的藥品生產批準文號,相當于藥品的“身份證”。在此,檢察官提醒大家,不要輕信所謂的“民間秘方”,購藥應認準“國藥準字”,發現包裝異常、價格畸低等情況立即停藥,并通過相關平臺舉報。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南茂林 高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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